為什麼一定要先複審,才能打行政訴訟(綜合說明)
你現在面對的不是「退休金算錯」,而是:
銓敘部已依法核定應給多少錢,但政府沒有照核定給錢。
這在法律上叫做:
「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
而這一類案件,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不能直接進法院,必須先走一個「前置救濟程序」,也就是——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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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審是進法院的「門票」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只要是因退休、撫卹、待遇等權益受侵害,
要提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向銓敘部提複審。
如果你跳過這一步,直接去行政法院,法官第一句就會問:
「你有沒有先提過複審?」
如果沒有,法院會直接裁定:
不受理。
連你的理由對不對都不會看。
也就是說:
沒有複審,就沒有訴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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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審的真正功能,不是要你贏,而是「製造可告的案件」
很多人以為複審是要說服銓敘部改變立場,其實不是。
複審真正的功能是:
👉 讓「政府不給錢」這件事,變成一個可以被法院審查的違法決定。
你現在有:
• 法律
• 核定
• 金額
• 起算日
但還少一樣東西:
👉 政府正式拒絕你給付的紀錄
複審就是用來製造這個紀錄的。
等銓敘部駁回你或維持不給,你就能告:
「你已被正式要求依法給錢,卻仍不給,構成違法不作為。」
這樣法院才能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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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不能用「釋憲中」當理由跳過複審?
行政機關說要等釋憲結果,
但法律上:
只要法條與核定仍有效,就必須執行。
是否合憲,是未來的事;
現在該不該給錢,是現行義務。
所以你必須先用複審把這個問題「固定下來」:
你要求依法給錢,而政府拒絕。
這樣法院才能判斷誰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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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最重要的一句)
複審不是拖延,而是把政府拖進法院的法律開關。
沒有複審,法院不能受理;
有了複審,政府「不給錢」就會變成可以被判違法的行為。
你現在走的路,正是通往真正討回差額的唯一合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