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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video (Preview not supported yet)國家濫用司法權力,重辦這些罷免的連署人。第一個,我覺得打壓民主,因為罷免的連署人,他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利。第二個,因為選委會已經重複了,已經把這些不合格的剔除了。那如果還要重辦,那國家濫用司法的權利。第三個,很重要的是,有這麼多的機制在,那現在辦的也都慘的,所以會給人家覺得說,不但濫用司法,同時呢,也有執政黨,然後重辦在野黨,建議總統,那也兼執政黨的主席,在這個事情上萬萬不可,我非常不以為然。
Lv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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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資訊操弄。
1. 盧秀燕說“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這說法是在偷渡該念,刻意將公務機關的查核工作混為一談。罷免連署人本來就不需要“查核身份的權力“就可以知道自己符不符合連署條件。民眾在連署的時候難道會不知道自己年齡滿20、設籍滿四個月、第一階段非公務員或軍人身份、非往生者?參與罷免連署不是輕率的行為,前三項或許真的有人沒注意到就參與連署,但這些都會是極少數案例,往生者連署就更不可能出現。盧秀燕以“因為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來暗示”出現大量不合格連署書是合理的“,但是,罷免藍營立委的連署,透過當面連署、重複告知連署資格、仔細檢查格式來提高正確率,並沒有受到所謂“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影響。因此,這樣的因果關係推論並不成立。(資料:中選會FB 2025/4/17)
2. 並沒有“辦藍不辦綠”,不是濫用司法,也沒有“重辦”,只是依法查辦。
- 把不合格的連署書剔除只是不計入合格連署數量裡,並不代表被剔除的不合格連署就沒有偽造違法嫌疑。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此中選會收到各地選委會的回報資料後,即有義務告發偽造嫌疑案件。(資料: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 中選會告發案件中有15案是罷免藍委的,17案是罷免綠委,8案為罷免泛綠議員,1案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而這些案件都分案調查中,只不過是因為藍營交出的罷免連署書的死亡連署數量太多(在連署開始前就已死亡)引起較多媒體關注。(資料:中央社 2025/4/16、Yahoo 2025/4/16)
3. 選罷法、刑法都有偽造文書罰則
- 國民黨提案修法2025/12/20三讀通過,2025/2/18公布生效的選罷法98條之二,增訂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鏡新聞 2025/4/17)
- 刑法第210、211條,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分別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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