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禮節和正名的角度比較立專法和以民法保障同婚者的差異:

立專法:
同婚和異性婚姻界定清楚時,男生是男生,女生是女生,同性戀是同性戀,異性戀是異性戀,明確區分以後,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要以什麼樣的禮節與身旁的人互動。社會可以在安定中成長,這是我們可以保持社會安定中又可以提升同婚人民權益的方法。在同婚議題討論之前是不是因為能夠正名而社會較安定呢?

修改民法:
將同婚混淆異性婚姻時,男生不一定是男生,女生不一定是女生,異性戀有可能是同性戀,同性戀有可能是異性戀,對人的禮節無法明確確認。社會上會有許多模擬兩可互相辯駁的風氣,這是造成國家人民互爭歧見的方法。在同婚議題討論之後,是不是因為不能正名而混亂不已呢?

所以另立專法的目的是為了能明確區分雙方的不同,能夠明確區分雙方的不同,彼此遵守的法則就不會互相混亂,如果說區分雙方的不同就是歧視,那麼父子的區分,上下級的區分,不同物品間的區分,是不是都是歧視呢?區分是為了讓事物各盡它的功用才是。

[禮節,是用來審定親疏,決斷嫌疑,區別同和異,明辨是和非的。 ]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 -禮記)

[禮是怎樣產生的?答道:人天生具有慾望,慾望得不到滿足,就不得不去追求,追求而沒有一定的制度和界限,就不能不爭奪。人們彼此相爭,社會就會混亂,混亂產生了就不好辦。古代的帝王厭惡於這種混亂,因而界定禮義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界限,在相應限度之內調節人的慾望,供給人們的需求。使人們的慾望不超過物質的供應限度,物質的供應也不是無限度地滿足於人們的慾望,這兩方面互相制約而有所增長,這就是禮產生的原因。]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篇第十九)

看到這個現象,就想到我們國家之所以歧見越來越大,就是因為禮節的根本-名分上的用詞不當。

難怪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百姓就會(惶惶不安)不知道將手腳放在哪裡了......

【原文】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譯文】子路說:「衛國的國君等待您去治理政事,您打算首先做什麼?」

孔子說:「那一定是糾正名分上的用詞不當吧!」

子路道:「您的迂腐竟到了如此地步嗎!為什麼要糾正呢?」

孔子說:「真粗野呀,子路!君子對於他所不懂的,大概採取保留空缺的態度。名分不正,說出話來就不順;話不順,事情就辦不成;事情辦不成,禮樂(制度)就興辦不起來;禮樂(制度)興辦不起來,刑罰就不能得當;刑罰不得當,百姓就會(惶惶不安)不知道將手腳放在哪裡。所以君子確定一個名號,一定有理由可以說出來,說出來的話一定行得通。君子對於自己所說的話,是從不馬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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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闡明婚姻是基本人權,而且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廣義的包括性別與性傾向的平等,因而任何以性傾向為分類的差別待遇都必須經嚴格的檢視。
因此禮節上來說不宜立專法,同志朋友需要相同的保障。
立專法雖然可以讓同性戀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不需要涉及其它的相關法律,配套措施也相對較少,但不免讓人有同性婚姻相較於一般婚姻是有所區別的感覺,同志得到的是法律上不同於一般人的特別保障。
相較之下,修民法則可以讓同性婚姻不管任何面相都等同於一般婚姻,同性戀者得到的不是法律上給予的特別保障,而是與一般婚姻沒有兩樣的權益。

從禮節和正名的方向來看,「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意即同性婚姻只能用「專法」規範,無法與異性戀平等地以《民法》保障。異性戀與非異性戀一樣值得受尊重與保障。因此應該都可以平等進入內涵完全相同的婚姻制度,另外想用專法保障同性戀者之醫療財產等權利並不適合。


立專法絕對比修民法更耗費資源。因為跟「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例如:醫療、訴訟、財產等權利,這些權利散見在各種法律中,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一旦專法並沒有將「同性伴侶」等同於「配偶」,當同性伴侶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而尤美女委員提出,現在躺在立法院二讀程序的的立法草案,則只需要修改《民法》的5個條文,因為只要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範圍,不只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夫妻的任何權益,更是對民法或其他法律更動最少的修法方式。


同性婚姻姻加入婚姻制度,是擴大原有婚姻制度的內涵,讓更多人受婚姻制度的保障,但並沒有因此破壞原有婚姻制度本身,異性戀照樣去跟異性結婚,沒有人會要求你去跟同性戀結婚。現行婚姻平權草案,並無給予同性婚姻家庭較多的權利或保障。真正有害下一代的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反對同性婚姻人士的歧視,那些嚷著同性戀不適任父母有害下一代的人,才是真正造成孩子傷害的人。當反對同性婚姻者學會尊重,同性婚姻的下一代就可以健康的成長。

References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s://blog.scs.org.hk/「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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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 網路爆紅 | DailyView 網路溫度計

對於同性戀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已經沒有太多的爭議,目前大家討論的方向則是聚焦在究竟要修民法,實現普通法上的平等,還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by 小編 勞倫溼) image source:愛奇藝支持修民法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不斷延燒,支持修改民法的人認為,唯有如此才能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僅是讓同性戀者擁有等同於一般夫妻的權益,更要強調他們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異性戀霸權」是什麼?

游美惠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 ◎先搞清楚「霸權」不是「霸氣」 從2011年「真愛聯盟事件[1]」到後來為反對多元成家推動立法的「守護家庭聯盟[2]」,我們常聽到投入相關活動的積極份子狀似無辜地喊冤說,他們不是「異性戀霸權」(heterosexual hegemony),他們只是想溫和地訴求,想要「擁護傳統家庭價值」,希望「救救下一代」,他們宣稱自己不是「霸權」(的擁護者),但問題是:「

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5/02/03/youmeihui/

自由開講》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回應羅瑩雪「無色覺醒」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鄭子薇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在「無色覺醒」節目中,提倡立專法而非用民法保障同性伴侶。其中的一個立論是:「堅持修民法,是要修民法裡面所有關於父母、夫妻,還有男女等等這些跟性別有關的名詞,有二百多個法條都要修正。而且會影響傳統家庭運用很長久的觀念跟名詞,會造成非常大的不方便。」乍聽之下言之成理,然而,大家知道法律最常用什麼詞彙來稱稱呼「夫妻之一方」嗎?不是大家常用的「老婆」、「老公」,也不是我們常聽到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香港性文化學會 緒言 香港社會已為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爭論十多年,反對者指出這類法例雖以保障人權和消除歧視為目的,但實際的效果卻會剝奪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的合理人權,導致他們承受「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這樣並不公平,也非「真平權」。由於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近年在西方已佔主宰性地位,所以逆向歧視的個案也愈趨頻繁,令不少市民對性傾向歧視法更感憂慮。[1]因此,

https://blog.scs.org.hk/「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逆向歧視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中立性有争议。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2006年7月) 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讨论页。 逆向歧視(英语:reverse discrimination)是一種藉由優惠少數群體,以對抗主流群體固有優勢的差別性待遇措施。群體由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族群、性傾向或其它因素來界定。相較一般的歧視概念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逆向歧視

自由開講》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回應羅瑩雪「無色覺醒」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鄭子薇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在「無色覺醒」節目中,提倡立專法而非用民法保障同性伴侶。其中的一個立論是:「堅持修民法,是要修民法裡面所有關於父母、夫妻,還有男女等等這些跟性別有關的名詞,有二百多個法條都要修正。而且會影響傳統家庭運用很長久的觀念跟名詞,會造成非常大的不方便。」乍聽之下言之成理,然而,大家知道法律最常用什麼詞彙來稱稱呼「夫妻之一方」嗎?不是大家常用的「老婆」、「老公」,也不是我們常聽到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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