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的朋友在鴻海任職 且是高階主管
他表示鴻海在中國失利誰手上有鴻海股票趕快脫手
以上是轉達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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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來升等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mis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重新來升等
依7/28鴻海於重大訊息公告之內容,無中國失利之情事,只有澄清壹週刊報導不實,近日亦無中國失利相關重大訊息。
請民眾小心,請勿於公開版面傳送該訊息,依據證券交易法155條第一項第六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違反以上可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小心,建議民眾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查詢。

References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證券交易法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2317

證券交易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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