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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黃韋倫
💁 我的理由是: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03925836

台灣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也不斷翻新,人民不堪其擾,但你知道「傻傻被騙」本身也可能會涉及幫助詐欺兼洗錢嗎?2016年洗錢防制法修法擴大打擊範圍,其實已不算新聞,但似乎還有很多人不知道,本文就來告訴你立法者跟法官是怎麼想的。

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會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

詐騙集團裡面每個人都各司其職,也會有不同分工,有些人設機房、有些人打電話、有些人去領錢、這些都算是詐欺犯,在法律上屬「詐欺罪」的正犯。如果將詐欺的過程比喻成一部電影,這些人就是這部「詐欺戲」的主角。

法條適用上,詐騙集團成員本身必須負擔刑法中的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詐欺罪成為「台灣之光」的這幾年,為了杜絕這類犯罪,2014年刑法便增訂了加重詐欺罪,將詐欺過程中會造成人民利益侵害較大的三種類型,法定刑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冒公務員。
三人以上一起犯。
利用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那麼提供金融帳戶的民眾責任又從何而來?雖然提供帳戶的人並沒有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但提供帳戶這件事往往會被認定為協助詐騙集團,於是他們不小心成了這部「詐欺戲」裡的配角,法律上稱之為「幫助犯」。

法院是怎麼想的?

一般法院是如何認定民眾將金融帳戶出借給他人,便會構成詐欺罪「幫助犯」呢?我們來看兩段法院的文字。

甲為乙之兄,知悉乙無正當職業,可預見乙如非意圖供財產犯罪使用,無借用多數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乙後,乙將可能藉由該金融帳戶作為詐欺贓款管理等財產犯罪使用。1
這段判決內容是說,甲這個人明知道他妹妹乙沒工作,乙跟甲拿金融帳戶肯定有鬼,在這種情況下,甲還把金融帳戶借給乙使用,擺明就是想幫乙做壞事。

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常以不同手法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業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而非與世隔絕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2
第二段判決的內容是說,現在報導詐騙的新聞這麼多,政府也有宣導,被告你一個成年人,好歹平常看電視看廣告跟親朋好友聊聊天,知道一下詐騙集團手法,而且金融帳戶這麼私密的東西,一般人都會好好收著,今天被告竟然把這種私密的金融帳戶隨便借給陌生人,擺明就是要讓這個陌生人拿去做壞事,被告你應該知道啊!今天被告明知道你的帳戶要被拿去做壞事情,還借給別人用,這不是幫助犯什麼才是幫助犯!

簡言之,法官只是在說一句話:你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看完以上兩段文字,你認不認同法院的論述?雖然每個案件的具體認定不同,但上述的判斷基準,常常出現在法院的判決中。

不可否認的是,這樣的認定方式是有爭議的。雖然大部分的法院都認為提供金融帳戶會成立所謂「幫助詐欺罪」,但畢竟現在詐騙集團花招百出,巧言如簧,許多人的確可能在認知錯誤的情況下,不小心將金融帳戶帳號、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

因此,也有法官在個案中認為一般民眾可能真的不知道他的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用了,而不認為提供帳戶的人成立詐欺罪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擴張對洗錢防制規範的範圍

看完了過去一般刑事法院的見解,那為什麼提供帳戶的人又跟洗錢扯上關係呢?

2016年12月28日,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上線,2017年6月28日正式施行3,洗錢行為態樣包含了「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等,例如:

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
在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害追緝機關難以追蹤金流,這個提供帳戶的行為就是「掩飾不法所得的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廠商提供跨境交易使用之帳戶作為兩岸詐欺集團處理不法贓款使用。

簡而言之,修法的其中一個大方向,便是擴張對洗錢防制規範的範圍,將更多的行為予以管制,納入洗錢的類型當中。

按照洗錢防治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者來源、去向等就是洗錢。如果你洗錢,按照第14條第1項就必須受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處罰。而詐欺罪正是洗錢防制法所定義的「特定犯罪」,於是提供銀行帳戶的民眾,不僅幫助了詐欺集團(詐欺罪幫助犯),也因為販售或提供的帳戶協助了「洗錢」構成洗錢罪。

當幫助詐欺罪遇到洗錢罪

好,現在問題來了:我提供個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我承認我有錯,但是我怎麼被起訴兩個法條啊,買一送一,難道我要被處罰兩次嗎?

不,不是這樣。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如果你被法院認定同時成立「幫助詐欺罪」與「洗錢罪」,那麼依據刑法的規定,法院會以法條規定刑度較重的洗錢罪來處罰被告。

以目前判決內容看起來,雖然成立洗錢罪的刑度也有可能與過去成立幫助詐欺罪的法院宣判刑度相差不遠,但有一個最重要的差別,就是是否可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的意思就是繳錢不用關,用錢換自由。在過去,提供金融帳戶的民眾雖然成立幫助詐欺罪,但如果法院宣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通常都會在判決主文上附上可以易科罰金的文字,這樣被告仍然可以繳錢而不用進監獄。

如今因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最高本刑是七年,依刑法規定,成立這個罪,法院是不得諭知易科罰金的,所以就算法院再怎麼輕判,被告可能還是需要面臨牢獄之災。

雖然實務上,法院仍可能認定提供金融帳戶的人成立幫助詐欺罪與洗錢罪,但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實,有些事實呈現在判決裡,有些故事在判決外。一方面提醒大家不要輕易將自己的帳戶交給他人使用,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家反思:提供金融帳戶的人們是否就希望幫助他人詐欺,或希望為他人洗錢呢?直到現在,筆者也依舊為這些問題困擾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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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是詐騙。
這是在詐騙用的人頭戶,沒有公司用人家帳戶做金錢出入。

References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05310312.A.2B7.html
存簿、提款卡,借博彩公司有風險嗎?

http://chihping.aflypen.com/4778.html
人力銀行變成詐騙的溫床 不過詐騙的手段不高明

[問題] 存簿、提款卡,借博彩公司有風險嗎?

作者Mizar (彌瑟爾)看板Salary標題[問題] 存簿、提款卡,借博彩公司有風險嗎?時間Wed Sep 13 21:45:10 2017 剛收到Line如下: 先與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 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 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 只要有存簿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沒有指定要什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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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黃韋倫
💁 我的理由是:
現今社會網路發達,我們常常在網路及社群媒體上看到類似的內容,有些人會提供優渥的價格,以各種名目在網路上收購帳戶、存摺。

或是用找工作、協助貸款的名義,要求民眾提供帳戶、存摺以及密碼。

有些民眾認為:「反正我的帳戶裡面也沒有錢,就算被騙也不會有財物損失。」於是把帳戶、存摺及密碼交給對方,究竟這樣的行為,會發生甚麼問題呢?

以下鄭律師將替讀者解析:

一、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花錢買帳戶一定有問題:

一般民眾要在銀行開戶,是非常簡單的事,除了臨櫃開戶以外,也有越來越多銀行提供網路開戶的服務。

既然開戶是一件簡單的事,原則開戶上也不用花甚麼錢,那別人為什麼要花錢買你的帳戶呢?

這背後一定是有問題的,通常這種人購買帳戶的理由,是因為不想要讓自己出現在交易中。

看到這裡,讀者是否眉頭一皺,直覺案情並不單純呢?

沒錯,民間收購帳戶的理由雖然有百百種,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些帳戶最後幾乎都是拿來做為詐騙他人或洗錢等違法用途

鄭律師在斬釘截鐵的告訴各位讀者,網路上打廣告跟你說多好賺、週週領的,不外乎特種行業、惡質直銷以及詐騙,真的好賺人家自己賺就來不及了,還會跟你講嗎?

至於那種開口就跟你要帳戶要存摺的,無論有沒有給你錢或其他利益,「99%」都是詐騙集團。

如果大家能把這樣的觀念深植腦海中,絕對可以大幅減少誤觸法網的危險。

二、提供帳戶、存摺給他人進行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甚麼法律上的責任?

(一)、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集團用你的帳戶去騙錢,很顯然已經構成詐欺取財罪,提供帳戶的人自然也逃不了被視為共犯的命運。

(二)、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罪:「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實務上比較少見用洗錢防制法來處罰提供帳戶的行為,因為通常人頭帳戶都是拿來做一次性詐騙匯款用,車手領完錢就把帳戶丟掉,與一般傳統認為的洗錢犯罪態樣不太一樣。

但在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生效後,可能會有越來越多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案件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囉。

因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中,已明確將「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列舉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犯罪行為了。

雖然修法後司法實務見解如何還不明確,不過一但被認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是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的!

若是長期將帳戶交由犯罪集團「轉黑錢」,那就真的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了喔。

(三)、幫助犯:

通常交付帳戶、存摺給詐騙集團的人,除非有證據顯示你就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不然基本大多是構成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 犯。」。

甚麼叫幫助犯呢?幫助犯就是協助主要嫌犯進行犯罪的人,惡性比較不那麼重大,刑度上也可以稍微減輕,一般而言交付帳戶的人都是「詐欺取財」的幫助犯。

三、我不知道對方會拿我的帳戶去騙錢,怎麼會有犯罪的故意呢?

「我根本不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也不認識被害人,詐騙集團拿我的帳戶去騙錢,我也是被害人啊,怎麼會說我有犯罪的故意呢?」

上面這句話,是所有賣帳戶的被告上了法庭最常對檢察官、法官講的話。

他們說的或許也是實情,畢竟絕大多數人也只是一時缺錢才把帳戶賣給別人,甚至是糊里糊塗被人把帳戶騙走。

但在刑法上,故意分為兩種:

一種是「直接故意」,就是「我知道這本帳戶會被拿去騙錢,我也想要讓這本帳戶被拿去騙錢。」一般來說詐騙集團的核心成員都是屬於這種故意。

另外一種則是「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簡單而言就是「我知道這本帳戶可能會被拿去騙錢,但我覺得隨便、不關我的事。」

也就是說,兩種故意,一種是積極的知與欲,一種是消極的容認、不反對。

一般而言,提供帳戶的人,法院多會認為「大家都知道不能隨便把帳戶給人,把帳戶給人通常會被拿去做為法用途,尤其容易變成詐騙的人頭帳戶。你明明想得到,卻還是把帳戶交給對方,顯示你雖然本意不是要幫助詐騙集團,但你對於帳戶會被拿去騙人這件事,心裡覺得無所謂,所以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

以上的邏輯,鄭律師其實是很不以為然的,因為不是每個人的思慮都一樣周延,也不是每個人都會想到把帳戶給人就會被拿去詐騙,實務見解恐怕是過度放寬了未必故意的認定標準。

不過既然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就是如此認為,讀者也不可不注意。

四、只要把帳戶交出去,就一定會被認為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嗎?

這倒未必,通常比較容易被認為有幫助詐欺未必故意的,是有對價的行為,也就是用帳戶、存摺去換錢或其他利益的行為。

如果單純是因為找工作或想要辦理貸款,依照雇主或貸款人員的指示將帳戶交出去卻被拿去當作詐騙的人頭帳戶,法院比較容易相信這些人沒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

鄭律師還有聽過一種抗辯,就是存摺丟了被詐騙集團撿去,但仔細想想,一般人有可能同時把存摺、提款卡跟密碼同時丟掉嗎?所以通常這種抗辯不會被法院採納。

但若真的不幸發生這麼倒楣的事,讀者一定切記要馬上向警局報案,並且向銀行通報遺失,同時最重要的是,要記得更換密碼。

五、萬一真的不幸因為買賣、交付帳戶、存摺被起訴了,該怎麼辦?

鄭律師誠摯的希望大家不會走到這一步,但萬一就是這麼悲慘,帳戶被拿去詐騙,你還被起訴了,該怎麼辦呢?

除了面對法官態度要好,事證明確的話要盡量認罪,並好好說明為何會將帳戶交出,更要表示悔意,最重要的就是盡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尋求被害人的原諒。

若是初犯,之前無前科,受害範圍及金額不要太大,又能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的話。

通常法院會願意給幫助詐欺的被告一次機會,輕判一點,甚至可以求得緩刑,當然,最好還是找個律師諮詢或請律師替自己辯護,才是最保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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