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針對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以及「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將祭出加重罰則的處分。

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月20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二、 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其中第18條之1所提到的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針對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避免轉彎或視線死角所可能造成的危險。

第43條是針對所有的車輛,其中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的部分,就是除了原本6000~24000元的罰緩之外,一年內再犯者便會吊扣駕照與車輛牌照,而道路競速、逼車等危險行為,亦會延長吊銷牌照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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