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及供載人吊車勞動部全面納管,並設一年緩衝期助業者接軌

為強化塔式起重機(塔吊)及供載人移動式起重機(載人吊車)之源頭管理,勞動部於今(23)日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將原未納管吊重能力未滿3公噸的塔吊及載人吊車,擴大為危險性機械的管制對象,全數納管。為降低對產業衝擊,此次新增列管規定設有一年緩衝期,於115年12月23日正式施行,呼籲相關業者及早準備因應。

職安署表示,營造業重大職災每年約佔全國重大職災的一半,其中部分是塔吊及載人吊車肇災,這類機械使用日益增加,為提升其使用安全,並配合勞動部「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之推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塔吊全數納管:近年國內營造工程朝向大規模、高樓層發展,且都會區工地腹地日益狹小,導致業者對於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塔吊需求大增,但此類機具的結構、安裝方式及作業風險與大型塔吊皆相同,未經結構確認就用於高樓層施工,一旦發生倒塌將危及勞工與公共安全,有必要因應納管,未來不論吊重能力為何,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

2. 載人吊車強制受檢:吊車加裝載人設備進行招牌吊掛安裝、路樹修剪等高處作業已隨處可見,且常見以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吊車加掛載人設備的方式作業,屢屢發生因機具結構不良或作業方式不當導致作業人員墜落意外,未來亦將比照吊籠及營建用升降機之管理方式,不論其噸數大小,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提高管制強度及使用安全。

本次新增納管措施主要影響營造業及起重機具工程與租賃業,為使相關業者有充裕時間準備,新制訂有「一年緩衝期」,職安署除將提供業者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並視需求擴充檢查量能,確保業者能順利完成檢查程序。

職安署呼籲,新制正式施行後,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近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規定,可處罰雇主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務必遵守規定以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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