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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2.「電子訊息」:指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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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以下幾點: 1. 第五條提到本保險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的電子訊息後,應立即要求消費者再確認,這樣的程序確保了交易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2. 第六條列出了本保險公司得不處理接收的電子訊息的情形,包括懷疑真實性或違反法令規定等,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障交易的合法性。 3. 第十二條強調了資料安全的重要性,要求本保險公司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這對消費者的個資保護至關重要。 4. 第十五條要求雙方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的紀錄,並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這有助於日後若有爭議時能夠查證交易內容。 5. 第十六條指出雙方同意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的電子訊息具有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的效力,這點對於電子交易的法律效力有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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