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介入罷免是在急什麽》

2025年4月15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吳威志(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0414003984-262104

由藍營青年組成、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沛憶與吳思瑤的團體,8日已至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豈料14日調查局前往罷免案領銜人住處搜索,同為「罷吳四騎士」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辦公室主任陳冠安也遭搜索帶走,如此大動作引發爭議,令外界質疑檢調單位介入罷免活動,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此案源自中選會對罷免案查對,針對可能涉及偽造或有往生者連署者,主動向最高檢察署告發的39件之一。但此際罷免風潮延燒,難道罷免錯假率高達4成就一定可歸責發起團體嗎?有過選舉經驗的人必定知道,也有可能來自對手暗自動員,派人從中做梗所致,較無動員連署經驗者有可能誤中圈套而不自知。

由於罷免是政府被動、人民主動、公開連署,不像選舉是政府主動、人民被動、毋須連署;甚至《選舉罷免法》第20條還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選舉名冊出錯的機會微乎其微,但罷免名冊因有相對對手,出錯率甚至可達半數,這本不令人意外。

因此該法第76條規定罷免提議人名冊及表件,雖應填具國民身分證號及戶籍,但表件不合或不足,只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更在第79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不合或偽造情事應予刪除;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

相同地,連署階段也規定在第80 條,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應不予受理;又第83條規定,收到名冊後,有不合規定、身分證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偽造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甚至在連署人名冊因此不足時,尚有補提一次的規定。

依此法理可知,提議與連署階段,不合格式或偽造假冒乃是所謂兵家常事,不該動輒以刑法伺候。但此次大罷免何以檢調甘冒天下之大不韙而出動,乃因該法第98-2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惟執行者要嘛過度誤解該條文,要嘛過度影響選舉,因為依據刑事法學「罪刑法定主義」,此條構成必須有7大要件,包含利用的故意、資料是他人的、未經同意、偽造與假冒、用於提議或連署、因果上造就罷免案成立、隱匿情事讓選舉機關無從查對。如此重大才能加以制裁,否則冒然搜押必然破壞憲法保障人民的罷免權。

何以檢調介入應以罷免案成立為界,因為《選罷法》第18條有其防範規定,是行政制裁的範疇;第 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既然提議及連署尚屬行政追究階段,政府各級機關包含檢調單位就應保持行政中立。

更何況第86-1條又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者,其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保管至開票後3個月;甚至罷免案不予受理者,也應保管至不予受理之日後1年2個月;且保管期間如有罷免訴訟,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還有這麼長的時間,檢調單位到底在急什麼!是意圖影響罷免進行嗎?如果不是,在罷免案公告前請先放過人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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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值得閱聽人特別留意: 1. **作者身份與立場**:作者吳威志的背景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這些身份可能會影響他對罷免案的觀點與立場,閱聽人應該考慮到作者的立場可能會對文章內容產生影響。 2. **對檢調介入罷免案的看法**:文章提到檢調單位介入罷免案的行為,作者認為檢調介入可能影響司法的公正性,並質疑檢調單位的行為是否合適。閱聽人應該思考作者的看法是否客觀,以及是否有其他觀點存在。 3. **對罷免案的法律解釋**:文章中提到了《選舉罷免法》中有關提議與連署階段的規定,以及檢調介入的法律依據。閱聽人應該對這些法律解釋進行思考,並可以自行查證相關法律條文,以確保對文章內容的理解正確。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應該保持批判思考,不僅要了解作者的立場與觀點,還應該對文章中提到的法律規定進行思考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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