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新聞科 新聞稿
113年9月13日

活絡花蓮整體消費市場
花蓮縣振興券將自10月12日至18日發放


為活絡花蓮整體消費市場的經濟活動,花蓮縣政府積極規劃發放經濟振興券,將於10月12日9時起至10月18日17時止發放,並至114年2月28日消費使用截止。透過振興券的發放及有限的使用期間,鼓勵鄉親消費、刺激花蓮經濟發展,恢復花蓮縣往昔經濟活力。

縣長徐榛蔚表示,0403地震後以及不斷的餘震與颱風,對於花蓮縣整體產業遭受極大的衝擊,對外道路只要有豪大雨就會中斷,影響遊客來花蓮旅遊意願,因此縣府提出振興券方案,透過振興券方式能夠促進更多消費,振興券為有價證券,不僅消費者實際運用可增加買氣,商家收取振興券後亦可再靈活運用,使其再次、多次的流入市場,增加滾動性與循環性。

花蓮縣政府說明,為了讓繁複的振興券發放作業順利安全又有效率,10月12日、13日將於各鄉鎮市之村里發放所發放;10月14日至18日民眾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領取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領取:
(1)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2)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
(3)基準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冊設籍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民眾應備文件,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代為領取;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領取。

花蓮縣政府在財政並不寬裕的情況下,為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消費動能,編列10億元將發放使用花蓮縣內的振興券之外,並已推動多項振興方案,包括市集加倍券、推動永續遊花蓮獎勵措施三大利多、爭取改善陸海空交通運輸、自由行旅客每人每月申請1次每房新台幣1,000元補助等,用意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守住花蓮經濟,維持花蓮的經濟活絡。縣長徐榛蔚感謝各界以實際行動支持花蓮依然美好,更希望能持續吸引全台民眾前來花蓮觀光,協助花蓮產業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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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振興券發放時間及使用期限:需要確認振興券的發放時間為10月12日至18日,消費使用截止日期為114年2月28日,以免過期無法使用。 2. 領取振興券的資格:閱聽人需要確認自己是否符合領取振興券的資格,例如基準日設籍於花蓮縣的縣民、外籍配偶等,以免前往領取時被拒絕。 3. 領取振興券所需文件:閱聽人需要準備滿足領取振興券所需的文件,例如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等,以免無法順利領取振興券。 4. 振興方案及其他措施:閱聽人需要留意花蓮縣政府推動的其他振興方案和措施,例如市集加倍券、永續遊花蓮獎勵措施等,以便了解更多可參與的活動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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