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 聯合新聞稿
同性關係立法爭議過高,行政單位應提出評估報告,解除人民疑慮與憂懼
20161223
同性關係立法造成社會嚴重對立,人心不安,正反意見分歧,各自認為有理,缺乏針對雙方意見的研究評估與仲裁,此刻需要行政專業介入,我們要求總統必須出面,責成行政院林全院長召集,進行雙方意見的徵集、研究與評估,將結果公諸於世,讓正反信服,弭平社會對立與不安。
全國宗教聯盟等民間團體依據蔡總統日前指示「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週三向蔡總統以及行政院長林全陳情請願,本案攸關家庭福祉,立法不能違背人民共識,既然爭議過高,衝擊每個家庭,影響世代子孫,應該由專家進行分析與評估,專家必須由行政部門召集,在評估報告做出前,應暫停立法進度。目前已兩天,府院尚未回應,人民殷切期盼總統應該做出正確回應。
向總統府請願時已表明,蔡總統對此議題負有全部責任。第一,目前是執政黨不分區委員執意持續提出,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不分區委員既然是貫徹黨的意志,黨主席蔡英文應該予以溝通管束,如果是蔡總統授意,亦應對反對的人民講清楚,自己的立場與人民違背應如何處置。第二,社會動盪,看法分歧,行政單位不能沉默,必須給人民一個客觀公正的解答,行政院長林全必須出面召集專家,貫徹總統的指示。行政部門由總統管轄,蔡總統負有絕對責任。因此,既然總統或主席都是蔡英文,在此議題上都有完全的責任。
在請願時,南部綠色代表已經表明,過去每一票都投給綠色,如今小英總統衝擊家庭人倫,已讓他們失去對小英的信任。之前同一批人已有罷免之議,非人民所樂見。
我們建議應該釐清的議題包括以下:家庭倫理價值、人權、平等、歧視、適法性、公共秩序、政府行管理、公衛與疾病影響、財產權、收養、經濟、醫療、倫理、行為的學習與模仿的實證、教育的衝擊、價值體系的衝擊、未來子孫有何影響、婚姻的人類學考據、性解放、國際上的同性關係法案、…等方面。期待政府立即回應。
以下是週三陳情的內容:

敬陳: 蔡總統

針對立院同性關係法制化進行民法增修案,民間團體有所訴求,陳請採納辦理
20161221
陳情請願書
主旨:
針對立院同性關係法制化進行民法增修案,遵照蔡總統最新指示「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即請行政院召集專案小組,廣徵同性關係法制化影響評估,請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暫停爭議性法案的繼續進行。
說明:
目前社會對於同性關係法制化的看法分歧,立場過度對立,雙方沒有交集,人民情感嚴重撕裂,對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問題癥結在於缺少更廣泛與全面的資訊揭露與分析,缺乏客觀的檢視與釐清,包括數據呈現、資料分析與理性的判斷。
如今有一方人民堅決無法接受修改民法,包含國家領導人、執政黨、立法院以及政府行政機關,不能罔顧這些人民的訴求與意見,強行進行急速立法,當務之急應該暫停爭議性法案的繼續進行,回歸專業資料的全面呈現、檢視與客觀分析,釐清人民的疑慮與對子孫影響的憂懼。
這些問題的釐清,需要包括政府行政最高機關、民間團體…等等單位,組成具有客觀中立與專業的小組,進行資料分析、意見徵集與客觀分析,由專案小組提出具有客觀性的全面報告,呈現立法的各個影響面向,必須釐清人民心中所有的憂慮。
以下有幾個方面的訴求:
一、 請立院與行政院必須回應蔡總統於12月11日針對婚姻平權的指示:
「每一個政治人物,除了表達自己的信念之外,也絕對有責任去傾聽另一種聲音,促進社會的成熟對話,降低雙方的衝突。」
「在國會立法過程中,各種不同方案都應該有足夠的討論空間。」
「同性婚姻權是一個重大的社會觀念演變,需要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因此立法的過程更要有多元的聲音,讓各種立場主張都被完整討論,彼此說服並相互爭取認同與支持。」
既然總統已強調「立法必須要有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各種立場主張都應該被完整討論,彼此說服並相互爭取認同與支持」。因此建請立院按照總統指示,即刻停止審查,聽取各方意見,並進行溝通與說服。行政院也應配合介入辦理。
二、 由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下分各議題分組,召集各相關部會、民間學者專家與相關民間團體,進行同志結合的影響評估,並做出公開報告與詳細說明,所有報告必須有所依據,非少數個案依據,要全面攤在陽光下,接受人民公開的檢視。
三、 由行政院召集並召開相關部會與民間團體的聽證會,進行全國性的溝通:
第一, 在全國二級以上行政區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包括台澎金馬等地,必須含括各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
第二, 請公共電視直播與專題製作。
第三, 由NCC負責專案監督並評估本案的媒體專業度,除了配合報導,並應檢視是否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
四、 立院委員應等法案充分溝通,人民達到一定共識後,再繼續進行相關作為,包括繼續立法,或其他因應方案等事宜。
五、 本議題的探討,必須評估與釐清的包括:家庭倫理價值、人權、平等、歧視、適法性、公共秩序、政府行管理、公衛與疾病影響、財產權、收養、經濟、醫療、倫理、行為的學習與模仿的實證、教育的衝擊、價值體系的衝擊、未來子孫有何影響、婚姻的人類學考據、性解放、國際上的同性關係法案、…等方面,都需要有各方專業報告,不應只是贊成與反對方的意見,應該全面回歸專業評估與釐清。
六、 最後提出一套結論式的宏觀影響評估報告,包括同性結合法制化的影響評估,以及如果立法,採取民法、專法或其他立法的評估,並探討其適法性;以及若不同意予以同性關係法制化,則有何作為,包括:公投或憲法釋憲等等建議。專案委員會也應一併做出評估報告。
七、 政黨及相關立法委員似乎執意強行進行,民間已有發動針對立委及層峰罷免之議,非所樂見,懇請善體人民內心對家庭與子孫的憂懼,予以化解疑慮。

陳情單位:
全國宗教大聯盟、護家盟、南高屏跨宗派基督教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聯盟、捍衛家庭學生聯盟、北北基安定力量聯盟、台中教會發展策略聯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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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公投決定的主張,不適用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予以特別保障的權利,通常指那些不適合以議會或者民眾投票來解決分歧的事項。
不是所有問題都可以用公投方式來決定的。例如,你不能用投票的方式,要求信伊斯蘭的人改信基督教。

當有些人主張“全民公投”解決是否允許同性婚姻的時候,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少數服從多數”上,而完全忽略了民主的另一個具有制衡性質的內涵:“尊重少數的權利”。這是對民主的膚淺理解或者扭曲。

References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 蘋果日報

在目前圍繞台灣是否通過修法允許同性婚姻的社會爭議中,反對方提出了“全民公投”的主張,認為修改婚姻制度需要全社會的共識。這種說法是典型的似是而非的說法,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完全是法盲的表現,說明了反對方對於憲政的內涵是多麼的無知。為甚麼這麼說呢?因為這種“公投決定”的主張,根本不適用于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  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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