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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油



姓名:念真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吳金棟
細地址: 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2號2樓(分析)

李先生/小姐
子(02)2375-5688分機8961
EP事節盛(J101942**) 啟

1 324桃園市平鎮區湧安里014鄰工業南路53巷30弄19
北門郵


律師函第 02221111815號
三 副本姓名:
收件人详细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此案最終處理方式將交由本所律師評估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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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端 前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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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傳 電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動 電 話 服務 未 依 約 清
三(111 年 11
17 日 ) 賣
償 斷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稱 本司)

台 端 通
知 債 權 移 轉



全 與 追

司未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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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法
本台第
理法,

於 民 國
顧 問

理 行
務 所 取 得


戶 籍 資 料
居 住 情


條 向 戶 政 事
形 ( 戶 籍 地
八 址 為 : 桃園市平鎮區湧安里***鄰工業南路**巷**弄**號
九所 稱 謂 ( 戶長 )
, 現 由 本 所 律 師 聲

向 法 院 聲 請
屆 時 將 連 同 員 警
鎖 匠
+

戶 籍 地 現 場 查 封
|本律師函共
頁,副本

附件

加具副本
郵局


年 月 日證明本內容完全相同
經辦員
主管

、律師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
之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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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頁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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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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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
每格限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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