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國家隊全面啟動,抹黑、抹紅在野黨,意圖挑動仇恨、激化對立,鼓動大罷免。

綠營網軍造謠:

國民黨提案,「中國人」嫁到「臺灣」,入境日,就有「工作權」;入境「滿6個月」,就可享受「健保」。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配與陸配獲准在台居留後,即可合法工作。

📌陸配還要先申請團聚入境,才能再申請居留;獲得居留權後才有工作權,並非「入境日」就能工作。

📌現行《健保法》規定,只要合法在台居留滿6個月,無論外籍或陸籍,就必須「強制納保」。

✅ 事實是,這些都是長期以來的法律規範,並不是國民黨的新提案要「放寬」,民進黨執政 8 年也從未修改!

網軍並指,國民黨提案,讓陸配不必取消「中國國籍」,「4年」就能「入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依現行規定,外配最快4年可申請定居,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但陸配最快需要6年才能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現行《兩岸條例》規定,陸配申請定居需放棄「大陸地區戶籍」,並非取消「國籍」。

📌民進黨政府於2020年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當中載明,「大陸配偶來台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籍配偶一致」,「尚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民進黨搞廢死時,口口聲聲要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但為何不把陸配的人權當人權?

✅ 事實是,目前有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依照民進黨的兩公約國家報告,讓陸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調整為與外配一致,以保障人權。這個提案還在立法院討論當中,還未通過。

謊言就像病毒,為了搞罷免,民進黨四處散播病毒!

網軍造謠一次,我就打臉一次!消滅綠色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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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isen Sabedoria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personal perspective
originally written by Huaisen Sabedoria
本文以入籍年限為觀點,認為中配人權不如外配,所以需要修法。但另有觀點認為中配現行待遇已優於外配。

📍一樣是要待滿半年,中配只需要 6 年可入籍、外配卻要8年。
中配在台灣依親居留滿 4 年後,需要再待 2 年,可以取得身分證。
這個 4+2 的 6 年,每年都只需要在台灣待滿半年以上(183天),等於6年中每年都可以有半年不用在台灣。
相較之下,外配在台灣待滿 3 年(半年以上在台)後,只有在第 4 年待滿超過 335 天以上的情形下,才能4年就取得身分證。
等於說,這一年中,外配不論是旅遊或出差,都不能離開台灣超過 30 天。

光看年限,中配沒有比其它外配嚴格。

📍外配需要放棄原國籍、通過考試,但中配卻不需要。

📍中配可以申請親人來台依親並取得台灣戶籍,而且可以使用健保。但外配不能。

Opinion Sources

*中配與外配入籍差別: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out.tw/posts/pfbid0LhFbqYUaNnP8bQ2SRVghPkpZfJYgV82LZbA4PLmd3oEXf4yBCNXphwvSd2AnNoCHl

*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者之中囯親屬申請來台定居
年逾70歲以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居留/75472/
年齡12歲以下: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media/115691/0619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pdf

*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外公率福建28家人入台
https://hk.crntt.com/doc/1067/8/7/1/106787171.html?coluid=93&kindid=21091&docid=106787171&mdate=1016004021

游智彬談家族事 外公率全家28人福建回台

游智彬的外公游亞慶是1947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滯留大陸的台灣人。(照片:游智彬提供)   中評社桃園10月16日電(記者 盧誠輝)新黨桃園市第三選區(中壢區)“立委”參選人游智彬在福建省漳浦縣出生長大,1995年、國中1年級才隨家人來台灣,家族有一段很特殊的故事。1928年生的外公游亞慶出身桃園龍潭銅鑼圈大地主家庭,1947年第二次國共內戰被國民黨徵調到大陸打仗並滯留大陸,兩岸開放後1992年決定落

https://hk.crntt.com/doc/1067/8/7/1/106787171.html?coluid=93&kindid=21091&docid=106787171&mdate=1016004021
Huaisen Sabedoria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mis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Huaisen Sabedoria
外配的工作權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
但中配的工作權是依據98年8月14日施行之【兩岸條例第17條之1修正條文】

References

就業服務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5128

中配在台工作
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2BEEFEAF49A5225&sms=7C8440BC86E48FD9&s=C2F1D5621CFE2BA9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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