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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沒帶口罩
下車買飲料,好貴!
高雄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舉發通知書
第一聯:交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
或公司行號
違反行為
發生時間


違反 行為 高雄市新興
發生地點

通知單位
主管簽章
被簽

高雄市新興區
被通知人

注意事項
違反實因應嚴重特殊染性醛防治,臺
開違規紀錄地點,經查獲未依規定佩戴口罩,


二、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工商登記字號
12年5月19日於上
反傳染病防治
|法第 37 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 70 條第1項第規定,處
明 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弄 35 號
00021
19日 17時 17分
里林森一路 路街

E1233 2010
警員沈倚霆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70條第1項第3款
如對本舉發通知書有所疑義,請聯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疾病管制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2-1 號,
電話:07-7230250
本案之裁處書及繳款單將另行寄發。
中華




註:本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通知人,第二聯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
制處),第三聯通知單位留存
109.12.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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