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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
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



文說
第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離島地區
為專辦國際醫療之特定區域。
離島地區專辦國際醫療之機構應保留一
定比例之病床數給當地居民使用,其數目或
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之二 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機構之
醫療社團法人,不受下列之限制:
一、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之出資額、董事
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國人士充任董事之比
例,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
於機構內執行業務,其聘僱外國醫事人員之
人數或比率,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一、本條新
二、為推動
,打交
主管标
之特定
三、為解決
欲申請
定比例
、本條新
二、為鼓厲
共同訂
法人
之規定
三、醫療
、醫專
權衛勻
前項外國醫事人員,不受須領有我國醫
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其資格、條件、廢
止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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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二
五、為管理
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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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一些地方需要特別留意或懷疑: 1. 第十三條之一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離島地區為專辦國際醫療之特定區域,需要確認這樣的指定機制是否合理,以及對當地居民和醫療機構的影響。 2. 第十三條之二提到離島地區設立國際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包括醫療社團法人的設立限制和外國醫事人員的聘僱規定,需要關注這些限制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則。 3. 文中提到外國醫事人員在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內執行業務的相關規定,包括聘僱人數或比率的公告,需要確認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醫療品質和安全的要求。 閱聽人需要留意以上提到的地方,並進一步了解相關背景和討論,以確保對這則訊息的理解和評估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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