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
端股偵字第1143500397 案號
受文者:洪毓庭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之號:高雄地檢署114年偵字第1143500397號
速 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如文
說 明:林盛桀洗錢案
主
旨:行政處檢察署高雄地方检察院
現居地址: 桃園市八德區高城八街22巷3號
受凍結管制人:洪毓庭
身份證統一編號:A228997367
金融專案人頭帳戶詐騙洗錢一案應到本處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通知受管制人本
人必須報告帳戶資金流向,證明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合理先述明。
二、本114年度金偵字第1163500397號到9037 受管制人涉及洗錢防制法執行事件,
依金融防制洗錢條例,需依法凍結受管制人洪毓庭所有金融帳戶,以及名下個人財
產,以利接受司法之調查。
三、 依據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不為報告者,本處得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並得向法院
聲請拘提管收之,請切莫自誤。
四、此案件列為保密案件並以偵查不公開查辦此案件,受管制人在案件調查期間不得對
外散播言論,告訴任何第三者,如當事人涉嫌對外散播告訴皆以洩密罪起訴,判處
3年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20萬新台幣。
五、假扣押命令於民國114年9月17日16:00執行,照請相關單位協辦也万
承辦檢察官:王盛輝 協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正本凍結管制人:洪毓庭
臺灣
石檢察署
王盛輝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