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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處罰條例6月30日起實施,超速40
公里以上扣牌6個月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ey. gov. tw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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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網站連結:
內政部交下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超速40公里總結如下:
1.違反最高速限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2.違反最高速限40公里因而肇事者,吊銷駕駛執照。
3.違反最高速限40公里,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未來駕駛人若有以下情形,罰鍰上限從2萬4000元,調高到3萬6000元:
第一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第四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References

https://www.ilcpb.gov.tw/
https://ppl.report.ilcpb.gov.tw/index.php?catid=10&mid=569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ms=9150&s=784592

https://tw.news.yahoo.com/未禮讓行人罰款-未禮讓行人法條-未禮讓行人標準-開車未禮讓行人-行人地獄-行人路權-020912729.htm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系統說明 - 主選單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檢舉系統

內政部交下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第30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第30條第1項第7款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第30條之1第1項 車輛機件

https://ppl.report.ilcpb.gov.tw/index.php?catid=10&mid=5696

未停讓行人執法標準維持3公尺 6月30日起罰鍰加重

交通部王國材今(27)日拍板定案,未停讓行人回歸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的標準,罰鍰提升則如期30日實施,包括罰鍰從新台幣3600元提升到6000元,還有道安講習3小時等。 警政署日前公告取締新措施,6/30起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距離遠近車輛都必須讓行;若是行人尚未進入斑馬線範圍內,但汽、機車接近斑馬線時,行人站立於路邊且距斑馬線邊緣1公尺範圍內且欲穿越馬路時,駕駛人就應依規定暫停、讓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ms=9150&s=784592

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上路!駕駛人應注意哪些事?行人路權就一定最大嗎?

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什麼情況適用?還有哪些交通法規要留意?行人用路時又該注意哪些事?一起來了解。

https://tw.news.yahoo.com/%E6%9C%AA%E7%A6%AE%E8%AE%93%E8%A1%8C%E4%BA%BA%E7%BD%B0%E6%AC%BE-%E6%9C%AA%E7%A6%AE%E8%AE%93%E8%A1%8C%E4%BA%BA%E6%B3%95%E6%A2%9D-%E6%9C%AA%E7%A6%AE%E8%AE%93%E8%A1%8C%E4%BA%BA%E6%A8%99%E6%BA%96-%E9%96%8B%E8%BB%8A%E6%9C%AA%E7%A6%AE%E8%AE%93%E8%A1%8C%E4%BA%BA-%E8%A1%8C%E4%BA%BA%E5%9C%B0%E7%8D%84-%E8%A1%8C%E4%BA%BA%E8%B7%AF%E6%AC%8A-020912729.html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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