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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877212213
金融監管理委員會
保證金認繳書
統編:16440546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189號
17樓之6
受文者: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慶同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
細臣刀
因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長虹計劃」的承銷、自赏、
紀及居間代理等,而進行投資創業顧問業務。按照我國「證券交
法」第15條之規定依法申報,為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及合法權
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避免因華信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擾亂市場及侵害投資者的事件發生,
國家或自然人造成經濟損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動用該筆
保證金於賠償費用,以確保金融秩序之穩定
保證金及數額:貳拾億圓整
監管 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監管單位: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注記:本文具有公證效力,如另作他用,必追究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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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可能需要特別留意或懷疑: 1. 發文日期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但現在是民國113年,因此需要確認訊息的時效性和真實性。 2. 訊息中提到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內容,需要確認是否真實存在以及相關內容是否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政策與規定。 3. 訊息中提到的華信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活動內容和保證金數額,需要進一步核實是否屬實。 4. 最後的主任委員黃天牧簽名,需要確認簽名是否真實有效,以及授權單位主管是否確實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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