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第99條,
罷免投票人數不足原選區選舉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
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均為否決。


1.目前高雄有資格的選舉人數為235萬左右,
也就是當天6月6日去投票罷韓或反罷韓必需
總人數是高雄市選舉投票人二分之一,
也就是114萬才算成立,再同意罷免與不同意罷免的票,
來決勝負。
2.所以簡單的說,不同意罷免韓國瑜的選民,
去逛商家,都不參與這場無聊的活動。
那罷免韓國瑜的X 。
總人數必需達114萬,才能達成立。

去年蔡英文在高雄拿到票數約為110萬票,
這是全力動員高雄北部工作及讀書的子弟
回高雄投票。才有110萬。

就算這些高雄在外人都回來也只有110萬票。
未達114萬。罷韓就算失敗。

所以韓國瑜說我們6月6日去逛商店,
去監票,但不要投票,
我們是理智善良的人,
我們是要高雄明天會更好,

不參與投票,
避免對立,讓那些罷韓的去自己玩,
只要他們高興就好。

我們要的是全民和諧 防疫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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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Asdfgh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因此如果是不同意罷免韓國瑜的選民,或許還是出門投下不同意罷免票會比較適合。

另外選罷法第99 條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Referenc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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