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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方式:紙本遞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函
地址:80669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86號
承辦單位:偵查隊
806044
高雄市前鎮區國光路96號
受文者:陳啟明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372167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詐欺案資料卷1宗,請查照。
說明:
承辦人:程聖億
電話:07-7243024
傳真:07-724503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2年6月16日警署刑打訴字第1120006706
號函及112年7月26日警署刑打訴字第1120008415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查第一層受款帳號開戶人設籍於貴分局轄區,爰請貴
分局負責警詢、告誡及辦理案件移送事宜,並將刑事案件報
告書副知本分局,以利紀錄表填輸。
三、本案另已登錄刑事警察局洗錢防制帳戶裁處告誡系統並移轉
至貴分局,請查明後逕行辦理告誡。
正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副本:本分局偵查隊、陳啟明君
分局長洪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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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發文日期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需注意是否為真實日期。 2. 發文字號為「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372167500號」,需確認是否符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的慣例格式。 3. 電子信箱為「[email protected]」,需注意是否為真實的官方郵件地址。 4. 訊息提到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2年6月16日警署刑打訴字第1120006706號函及112年7月26日警署刑打訴字第1120008415號函辦理,需確認這兩份函件的真實性。 5. 訊息中提到了涉及詐欺案件的資料,閱聽人需要注意此案件的性質和可能的法律後續處理。 6. 最後提到正本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副本為本分局偵查隊和陳啟明君,需確認這些單位之間的關係和訊息的傳遞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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