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轉傳自高等法院法官庭長們的分析見解如下:

為什麼第12案、第14案要蓋不同意,理由如下,謹供參考,並請轉傳討論:
同性伴侶共同生活,此事我們並不反對,因為這是同性伴侶自由選擇。
然我國民法係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制度,因異性結婚始能衍生後代,代代相傳始有父母、子孫、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姊妹等稱謂。此亦為自古至今之優良傳統文化。

同性伴侶共同生活如以修民法或其他方式跨入民法領域適用民法規定,

將產生父為女性,母為男性,女婿為女性,媳婦為男性之怪現象。
由於同性伴侶絕不能衍生後代,雖可收養子女,但二女同性伴侶如告訴養子女:我是你媽媽,她是你爸爸...不會嚇壞小孩才怪,

以後阿姨、姨婆是男性,
叔叔、叔公是女性及其他怪現象,

真是不可思議。所以同性伴侶共同生活列入民法規範,絕對不能同意。

其次,目前談另以專法規範也不可以,因為我們不知所謂專法內容如何?

有心人如從中誤導操弄,立法者依旨行事,美其名為另立専法,但專法內容與民法規定雷同,怎麼辦?

所以,空言另立專法可以同意嗎?

絕不可同意。如您同意,就好像您將一張蓋好章之空白支票交給他人,任人宰割。

因此,専法必須將全部條文草案公佈於眾,舉辦公聽,詳加討論,以維護同性伴侶權益及善良風俗文化之前提下進行公投,再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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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稱謂不會改變喲,阿姨、姨婆也不會是男性,愛家人也不一定要以生育來表現。在出現同志婚姻立法的爭議之前,不區分男女的稱謂用語,在民法以及各法律裡本來就已經存在,而且不少見,它的意義只是這個法條的效力對女性或男性沒有差別,不需要標註。
關於平等權的部分,同性戀多年來繳的稅,用以支持婦女福利、生育補貼、兒童教育,這些都是多數同性戀用不到的福利支出,因此沒有所謂同性伴侶來分一杯羹。本國的居民享有福利政策是基於平等,而不是性向。
平等權規定在憲法第七條,次序在最前面,也就是最重要的。婚姻平權正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也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同性婚姻也導向生育可能,國內不乏同志家長生育並教養的成功案例。台灣對於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先進程度與美國相當,同性戀者彼此在婚姻狀態被承認的情況下擁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的生養權保障。

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一樣,那就應該讓同性婚姻直接適用民法。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不一樣,那就基本上違反釋字748號的內容。
專法存在的意義,是要有「特別」的保護,但同性婚姻所爭取的婚姻「平權」以及大法官所說的兩者「一樣」,都證明「同性婚姻」不需特別的保護,除非同性婚姻有其他異於異性婚姻的保障!若今天立法院要修專法,也必須要修的和民法裡的「婚姻專章」權利義務一樣,那就要進一步思考,若權利義務一樣,就沒有必要立專法。

而且立專法比較浪費錢喔,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費資源、也浪費你我的納稅金。因為跟「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例如:醫療、訴訟、財產等權利,這些權利散見在各種法律中,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一旦專法並沒有將「同性伴侶」等同於「配偶」,當同性伴侶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而尤美女委員提出,現在躺在立法院二讀程序的的立法草案,則只需要修改《民法》的5個條文,因為只要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範圍,不只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夫妻的任何權益,更是對民法或其他法律更動最少的修法方式。民法歷經多次修改,並不影響社會穩定,而立專法並不合適,因此建議修民法。

References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q_19.html
不分性別的稱謂與婚姻平權
https://medium.com/watchout/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5hdd2l3O74MekVV5RfVoNL1fK9TL-iyDzvFzZ0F0
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些反同婚法律學者缺乏根據的論點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497457
「專法」和民法的條文
https://www.facebook.com/lawfirmagainstr⋯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172563612441974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Q: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A:不是。民法中不分性別的稱謂,不是從婚姻平權的提案開始的。 昨天談了「雙親1」與「雙親2」,發現許多人對於民法改性別中立的稱謂感到很不舒服,原來大家真的很喜愛「父」跟「母」,「夫」跟「妻」。今天看到一位朋友說加拿大安大略省用「分娩家長」(不知道原文是什麼),導致爸爸不能叫爸爸,媽媽不能叫媽媽很悲痛很不能接受。老實講民法的對懷孕生小孩的偉大媽媽用語叫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q_19.html

劉珞亦/釋字之後,專法行不行?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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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49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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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性戀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已經沒有太多的爭議,目前大家討論的方向則是聚焦在究竟要修民法,實現普通法上的平等,還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by 小編 勞倫溼) image source:愛奇藝支持修民法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不斷延燒,支持修改民法的人認為,唯有如此才能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僅是讓同性戀者擁有等同於一般夫妻的權益,更要強調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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