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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正當權益:
告訴各位一定要改變的正確思維:退休所得替代率絕對不可逐年遞減,逐年遞減表示您的服務年資也逐年遞減,也就是說您服務完成也被國家認定的年資要減少10年,這是違背最基本的法理,也就是告訴您,若您已經服務35年後退休,國家也認同35年,但但但但但在事實上,卻每年告訴您您必須逐年減少服務1年,要您接受10年,也就是告訴大家每人服務年資要少10年,您若35年只剩25年,25年的只剩15年,而失去的那10年您是做白工或做「功德」去了嗎,而這失去的10年到您離世為止都要不回,您願意嗎?再說已經完成的事實國家機器怎能隨意改變呢?若該條件通用於公教,那也可貫引到其它已經完成公職服務的人員,上自總統副總統以降至各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等一體適用。舉例:已卸任李登輝總統服務總統職務同樣要遞減10年,只剩下2年吧?同樣的以已卸任的陳水扁總統、馬英九總統,卸任10年後,國家認定他們從未當過服務過國家,完全抹煞其付出貢獻,可以嗎?應該是樣嗎?請問年改小組各成員,若如此,將來蔡總統、陳建仁副總統、林萬億政務委員,段宜康立委及強行同意表決通過的各立法委員諸公,您卸任後是否一體同仁適用。因此
各位剛拿到的「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之知書」既然明確告知您「退休審定年資(就是您服務公職年資)為多少年多少月(斤斤計較到月)」其107年7月1日確定的替代率及由確定替代率所換算的金額即自此確定,不可也不能做遞減之事,以免傷害退休公教應有權益,並導至政府威信掃地,怡笑全世界。
若各位認同,請轉知公教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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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根據大法官第717號解釋,18%優存利率調整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無涉,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References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8836
調整18%違反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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