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藹倫女士是行政法專家。她說根據公投法,不必經過立法院三讀。公投已經寫的,就是法律。立法院只要做一件事,就是在民法972條新增第2項即可。


公投是直接民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公投立法的效力高於法律的效力,這是沒有疑問的。
觀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表示,108年5月24日可以依民法規定有同性婚姻登記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的效力啊。
綜上,去年11月24日全國公民投票以765萬同意票通過「民法的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明確的經全國公民投票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中選會公告確定通過了,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立法委員沒有討論否決的權利,必須按照公民投票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去完成手續,不能在實質內容上再行辯論研議,
所以公民投票法第30條明定,本案直接立法的條文必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否則立法委員就是瀆職了。
大家看清楚了嗎?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以投票來行使4種權力~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無論是
1.選舉罷免治理國家的領導人或是民意代表。
2.創制複決直接立法。
同樣都是在依法投票通過後,就發生效力了。
所以民法已經有「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條文了,只是還沒有完成立法的手續,不能確定是民法第幾條而已。
結論:今年108年5月24日不會發生依民法去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即使台北市政府給予同性結婚登記,仍然是無效的。
(本文作者:孟藹倫
為行政法專家,從事行政法制工作2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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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民法已經是一男一女結合,根本不用修民法把一男一女放進去。這也是為什麼大法官才會在釋字 748 第 15 段中說明,「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是規範不足,需要修正。

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效果在於,「限定」政府規範同性結婚時不能修改「民法婚姻」裡一男一女的規定。所以行政院版專法沒有修改到民法一男一女規定,就是符合公投第10案所訂立的「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立法原則唷。

References

釋字748: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

公投第10案為何算是「創制」: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司法院大法官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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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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