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長林佳龍上任後,台中市政府各單位屢屢不提供議員所查調的市政業務資料,遭抨擊蓄意隱匿、迴避議會監督,風波越演越烈。

市議員李榮鴻在市議會市政總質詢中,再度詢問社會局長呂建德及法制局長吳梓生,議員要求市府提供補助各社團及區公所辦理各項活動經費的資料,為什麼社團名稱都被寫上OOO,為什麼要蓄意隱匿?

李榮鴻拿出法務部101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10103110880號函,要呂建德唸出內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名稱等有關法人之資料,並非個資法所欲規範之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另公務機關有關支付或接受補助之資料,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外,自應予公開]。

李榮鴻說,法務部的函釋清清楚楚,公務機關有關支付或接受補助之資料,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市府如果不公開,就是公然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違法隱匿、黑箱作業。呂建德辯稱,他是依據政府公開資訊第18條第3項和第6項規定,運用行政裁量權處理,如果議員不服,可以採取救濟程序。

李榮鴻指責,法務部的函釋寫的清清楚楚,除了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定情形,也就是國家機密等,都應該公開,內政部和其他公家機構都依法辦理,定期公開補助社團及個人的名單和金額,社會局長呂建德卻故意胡扯,混淆視聽,違法隱匿,林佳龍市長到底在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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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Rosalind
雖然法人應該要被公開,但是法人中的個人應該還是在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內。
另外也應該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部分資訊不一定在公開範圍。

References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8

政府資訊公開法§18-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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