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6220年了,我們的政治還在「不貪污」與「依法行事」這麼基礎的事情上打仗。

前陣子陳歐珀一審判決出爐,加上柯文哲跟林姿妙,湊合著就是藍、綠、白;傳說中法院或檢調是誰家開的?答案好像變得沒那麼直觀。

一審判決結果,都是10年起跳,宜蘭縣長林姿妙12年6月、宜蘭縣籍立委陳歐珀16年、臺北市長柯文哲17年。三個人的案子性質不一,對照起來滿有意思,也能見識一下掌權的人都怎麼犯罪、看看漏洞在哪裡。

當有人要特殊利益,政治人物不是叫他回去照程序走,而是開始幫他想方設法,把本來不該過的事情弄成可以過,這類選民服務做得熱心,說穿了是背後有著利益交換。地主希望稅少一點,業者希望規則鬆一點,財團希望容積多一點,這裡面就很多政治權力交換套利的空間。

想一下,若大家都花錢辦事,拿特權、開後門,是不是多方利益衝突的時候,最終都是更有錢的人得利?這個社會終究會往有錢人傾斜。問題不在這些政治人物道德法治敗壞,而是,社會因此而變糟,它就像賄選一樣,不該習以為常,這是嚴肅的公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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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案是這樣的:

羅東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的地主,希望能免掉112萬6,803元的「土地增值稅」;地主也有另一塊是98地號土地,2018年無償借給林姿妙搭臨時建築物選縣長,後來林姿妙想要繼續借來當2020年總統、立委選舉的地方競選總部使用,不必花錢拆除與重搭。

檢方原本認定兩件事之間有「對價關係」(收賄):縣府這邊幫1558地號的免稅,地主則讓98地號及其臨時建物繼續給林姿妙使用。宜蘭地院一審,法院判為「圖利」,認為證據還不到「收賄交換」的程度,但林姿妙確實有拿公權力圖利當事人,也為了自身利益而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特殊洗錢罪。

1558地號為農地,在2016年因為違法堆填土石、地表鋪瀝青,被宜蘭縣政府裁罰6萬元,並命令在2016年5月15日前恢復原狀。照法規,被查獲沒作農業使用、又沒在期限內恢復的農地,若有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

2018年,地主向羅東鎮公所申請「農地農用」證明;現勘時,明明還是礫石瀝青,承辦人在勘查表上,把不符的項目勾成符合,課長也核發了證明,後續縣府財稅局羅東分局做出免課徵112萬6,803元土地增值稅的處分。承辦人當時對主管說:「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

林姿妙2018年7月獲提名參選縣長,需要一塊地搭競選總部,98地號的實際地主劉石純、陳正勳等人同意無償借用,建設處核准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限到11月24日,照規定期滿後10天內就要拆。11月24日林姿妙當選後,這棟建物並未在期限內申請延長使用,而是拖到12月4日才補送文件,雖然寫的是「延後拆除」,實際上卻被當成「延長使用」。檢方指控,建設處一路核准展延到2019年11月23日,讓林姿妙、楊吉雄等人省下拆除與重搭費用,繼續作為2020總統、立委選舉競選總部。

這裡的利益是免拆、免重搭、繼續占用場地;根據報導,光拆、建費用便達240萬元。

2019年7月29日,縣府財稅局羅東分局發現,1558地號明明過去被列管過,怎麼還會拿到農地農用證明、還能免稅,發函要求羅東鎮公所和縣府釐清。根據起訴資料,地主陳正勳先找羅東鎮長吳秋齡關說;吳秋齡再打給林姿妙女兒林羿伶與縣府局處首長(檢方沒把吳秋齡以貪污共犯起訴,但寫到她有「不當關說」,行政違失部分另送監察院),接著,陳正勳又到縣長室請託,林姿妙則透過秘書電話聯絡代理建設處長吳朝琴,指示「盡量協助」。吳朝琴收到交辦後,找了財稅局長盧天龍、農業處長康立和、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都計科長龍非池等人開跨局處會議。

起訴書寫到,這群局處主管明知1558地號逾期未改善、沒有恢復原狀,會議中卻想盡辦法來幫地主免稅。他們請地主補一份不實土方流向證明、日期還要押回2016年5月以前;農業處再說它已恢復農用,建設處再解除列管,財稅局就能順著前兩個局處的認定,讓免稅繼續成立。吳朝琴打給陳正勳說:「你看能弄一些餘土流向的證明,日期押在那時候,105年5月之前」、「印章就蓋得舊舊,這樣這部分我就有辦法來處理」。

這個案子還燒到修法,林羿伶在2019年3、4月間指示吳朝琴積極推動修正《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讓98地號那棟臨時建物未來可以更久地使用;到了2019年10月22日,修正案在林姿妙主持的縣務會議通過,10月31日公布施行。修法前,第8條只說延長使用期限以一年為限;修法後,使用期限放寬到最長可達三年,延長許可可二次、每次一年,特殊情況還可例外。

林姿妙一審宣判後公開說自己「沒做壞事」,認為廉政署與地檢署「射箭畫靶」,只憑一通不實電話就起訴她。但宜蘭地院依供述、公文、會議紀錄、現勘、土方證明、展延文件與金流等資料,認定她基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公正,改依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特殊洗錢罪,合併判12年6月,也因此遭停職。

地主的身分也很有意思。高教工會2025年6月控訴,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想將該學院改辦社福基金會圖謀17億元校產;該工會指出,這兩人是地方土地開發商人並曾擔任多屆縣議員,憑藉政商關係或不正手段謀取各種利益多年,劉石純於民國94年競選宜蘭縣縣議員期間,即曾因賄選遭各級法院判決賄選有罪確定;民國99年,蘭陽董事長劉石純家族以及董事陳正勳與林姿妙堂姐「前國大代表林束梅家族」等人組成獵地集團,介入與配合都委會都市計畫變更地目後,取得羅東鎮公正路「保護區」受變更為「住宅區」及「農業區」的「單元五」內的多筆土地,以獲取鉅額利益。此等爭議在111年才受公開揭露,被批評為「權貴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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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案是這樣的:

首先涉及是聯興國際物流董事長洪英正,他是聯興董事長,也是商港協會理事長。一審判決指出,陳歐珀從2015年11月6日到2020年7月6日,透過顧問洪文宗的帳戶、以「顧問費」等名義向洪英正收錢,總額284萬5922元;後來又要求改匯到另一位顧問許仁圖的帳戶,從2021年5月6日到2023年7月6日再匯135萬元。法院認定,陳歐珀替洪英正做的事,是立委職務上的提案、質詢、修法與協調,包括高雄洲際碼頭公開招募案、港區土地租金、退職金、疫情紓困、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等。

例如疫情紓困,北檢指出陳歐珀在2020年3月4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臨時提案,建議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納入紓困方案,補貼土地及商港設施租金、管理費,並減免原訂的「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後來交通部確實把這兩類業者納入紓困對象。

洪英正是直接受政策影響的港務物流業者。正常狀況下,他大可以拜會交通部、提書面意見、透過公會公開主張修法;但他不是這樣走,而是一邊固定付錢、一邊讓陳歐珀在立法院現場替他施力。這不是正常的選民服務,而是把立委影響力變成業者可以長期包月使用的工具;法院認定此事陳歐珀不法所得419萬5,922元。

另一案是Uber/租賃車案,涉及租車業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蕭明仁,以及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等人。法院一審與台北地院新聞稿認為:這些人希望陳歐珀幫忙的,是交通部有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的修正,以及前一波針對租賃車違規營業的裁量基準。

這些規定為什麼讓他們這麼在意?因為交通部從2018年開始針對「租賃車假合法、真像計程車」的營運模式下手,先訂「小客車租賃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統一裁量基準」,明定小客車租賃業若把車輛外駛攬客違規營業,累犯最重可廢照;2019年2月又預告修正第103條之1,要求與資訊平台合作提供附駕服務的租賃車,不得外駛巡迴、排班待客,並以日租或時租計費、1小時起租。

為什麼業者不想要這些規定?因為Uber與租賃車合作的商業模式,靠的就是「看起來像租賃車、實際上卻能像計程車一樣即時叫車、短程載客、按里程時間計費」。交通部2019年修法時認為,不能讓Uber用技術平台名義實際做計程車營運。條文若上路,那些靠短趟即時派遣吃飯的租賃車合作模式就會被打掉,業者當然會想拖、想擋、想喬。

法院認定的關鍵違法情節,發生在2018年9月27日,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等人為了讓交通部暫緩修正或不要實施第103條之1,跑到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假借「勁宜蘭協會捐款」名義收受。利害關係人請託立委召開協調會來商議政策是完全合法的,但有對價、把錢塞進來、再用協會捐款去包裝它,當然於法不容。

這件事後來有沒有真的讓政策轉向?交通部最後還是在2019年6月初讓Uber條款上路,並在10月開始對違法租賃業者開罰,要求市場往多元化計程車方向調整。陳歐珀幫業者拖時間、爭取緩衝、向主管機關施壓,到頭來並沒有成功把規則翻掉。然而貪污不必真的把政策扭到底才算成立,只要有人拿立委權力去替特定業者施壓、並收錢,就是貪污。

陳歐珀辯解,這些是立委正常的服務與陳情協調;但法院一審認為,問題不是有沒有開協調會,而是開協調會的人和掏錢的人是同一批利益關係人,且金流和職務行為對得上。

另外法院還認定了3筆公費助理補助費詐領,以及徐慧諭侵占勁宜蘭協會110萬元。所有案子併在一起,最後,一審判陳歐珀16年、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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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是這樣的:

柯文哲案比較複雜,有京華城容積案與210萬元賄款、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挪用眾望基金會業務款項等。沈慶京是威京集團主席,京華城的重新開發、爭取容積,沈慶京就是最關鍵的業主代表。京華城拆掉重建,沈慶京要的是京華城容積利益,而柯文哲這邊被法院認定,不只是在都市計畫程序上替案子開門,還收了錢。

北市府2018年1月18日核定當年(107年)都市計畫時,把京華城容積率定為560%,並刪除起初80年舊京華城興建時都市計畫裡「允建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20,284.39平方公尺」那段文字。京華城公司不服,主張當初120,284.39平方公尺的最低保障是永久性的、適用於新的改建案,於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2020年,這個最低保障的主張其實已經被訴願駁回,而京華城改建也不是都更,不能套用都更的額外容積獎勵或自行創設於法無據的獎勵(額外加乘20%容積)。

法院一審指出,這個案子明確沒有都更條件、120,284.39平方公尺的最低保障有當初時空背景、無法再次適用,但柯文哲在2020年2月20日與沈慶京見面;接著,2020年3月10日應曉薇在議會提出京華城容積爭議案;3月17日京華城公司提出陳情函;3月24日至26日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7名人頭,各捐30萬元政治獻金、總計210萬元,進到柯文哲掌控的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法院認為,這210萬不是普通政治捐款,而是賄款;柯文哲收了這210萬後,以市長權力裁示把京華城陳情函送都委會研議,替京華城案不法訴求打開程序入口。

判決提到,當時已有多名公務員在公文裡具名寫下「不宜研議、有圖利疑慮」;也有學者專家在會議上指出,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地區,不能比附援引都更容積獎勵規定。法院也認定,京華城因此獲得無法令依據的20%容積獎勵,並宣告開發京華城的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因本案非法20%容積獎勵換算市值而來的圖利所得)。

法院一審除了認定京華城210萬賄款外,也認定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又和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6,134萬6,790元,另與李文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827萬1,095元,用來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我們不只看到都市計畫怎麼被開門,還包括政治資金一旦進到外圍公司、基金會、政黨專戶之後,怎麼被重新分流、包裝、使用。

柯文哲辯解,京華城部分,他說自己不知道840%容積、沒有過問(非法的20%不是直接加上去,而是560%×20%=額外多了112%,然後再加上容積移轉最後達到840%);政治獻金與木可部分,民眾黨則主張那是授權金或管理費,但法院一審只對一部分採信,檢方原本主張有一筆1,500萬元賄款,法院說這部分除了柯文哲在Excel裡的文字外,缺乏補強證據,所以沒採為有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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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案,是財稅分局承辦在免稅後發現文件對不起來;陳歐珀案,是檢廉獲報後才循金流和協調會往下查;柯文哲案,則是京華城爭議與政治獻金流向在外界追問後才被檢調重視。

民眾對政治人物的非法所得,其實不容易監督,因為要花力氣去看。看是不是同一批人一直得利,看案件程序有沒有突然變得特別順,看錢的流向是不是繞來繞去(顧問費、政治獻金、協會捐款、授權金、管理費、基金會支出),看政治人物有沒有把家屬、助理、協會、基金會當緩衝層使人不容易察覺。

什麼叫正常陳情?公開、留痕、照法定程序走、依法做出決定。

地主覺得被課稅不合理,可以走主管機關申復、訴願、行政訴訟;業者不滿規則,可以用公會、協會、書面意見、公聽會、合法遊說去主張;開發商不服都市計畫,也可以依法訴願、訴訟。只要主張敢寫下來、敢留下會議紀錄、敢公開讓別人檢查、而且處理方式都有法律可遵循,通常就還在制度內。

試著更看清楚政商關係與政治人物擁有的權力。對於政治人物的要求,不但要選不貪污的、不賄選的(賄選是貪污的溫床),還要選願意主動揭露、照公開與法治程序來服務選民的人,這樣一來,才能有民主治理所需最基本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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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則訊息中,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對於政治人物的指控:訊息中提到了林姿妙、陳歐珀、柯文哲等政治人物的案件細節和指控,閱聽人應該注意這些指控是否有確切的證據支持,以免被不實的指控影響對政治人物的看法。 2. 資訊來源:訊息中提到了許多具體的案件細節和法院判決,閱聽人應該留意這些資訊的來源是否可靠,是否經過查證,以確保所得到的資訊是真實可信的。 3. 對於法律程序的描述:訊息中描述了許多法律程序和案件審理過程,閱聽人應該注意這些描述是否準確,以免對法律程序產生誤解。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應保持懷疑精神,注意資訊的來源和準確性,並對政治人物的指控保持客觀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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