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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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發文日期為民國110年11月24日,而訊息中提到的內容是關於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因此閱聽人應該注意確認訊息的時效性,以免因年代差異而產生誤解。 2. 訊息中提到的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等數字是根據當時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訂定的,閱聽人在應用這些數字時,應注意是否有新的法令修正或更新,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3. 訊息中提到的各種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等,閱聽人在遇到相關情況時,應該確認是否符合當時的法規要求,以免產生誤解或錯誤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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