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

2023/2/17發佈

從今年的3/31起,如果正在以及準備在台灣上市(包含上櫃)的公司,其大陸子公司的資產/營收/利潤任一佔到全公司合併角度一半以上的,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新規,在台灣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的三日內,大陸子公司必須在台灣上市輔導券商的協助下,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備案。具體規定的簡介以及備案的流程如下圖。

這個規定已經在大陸的海外資本市場領域引起很大的震動,所有在進行中的海外上市案件的券商以及律師無不繃緊神經,全部都已動起來為這個新的規定要求的備案要求作各種準備,以免耽誤公司上市的進程。反觀台灣可能因爲宣傳不夠,感覺業界還是無感(對規定適用性不明白,認為事不關己)或觀望(看看有沒有台資企業被處罰再說)。

從一直身處在大陸市場在大陸執業接近二十年我看起來,這個中國證監會的備案要求是近年中國整體面對國際挑戰下從國安角度出發的政策,不允許中國境內的資產再因爲海外上市後導致產生對經濟安全或國家利益的不利影響。在目前世界局勢各國(包含美國以及中國大陸)如此強調國家以及經濟安全的角度來說,這個政策至少在新規落地的初期必定會被嚴格的執行。台灣上市也好,美國上市也罷,上市後上市公司的揭露都是公開可查,是不是大陸子公司佔到資產/營收/利潤任一的一半也是清清楚楚,沒來備案的情況中國證監會一定完全掌握,接下來就是怎麼開罰的問題。

最後再多說一句罰則(以下為人民幣,按照今天的匯率請自行乘上4.4),而且請特別注意可能對上市公司以及券商還有中介(例如上市簽字承辦的台灣律所)相關人員個人的處罰(個人被處罰如果不處理,進了大陸可能會面臨被境管無法出境!):

1、中國大陸境內企業: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國大陸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沒錯,就是台灣的上市公司!):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沒錯,說的就是台灣輔導上市的券商跟律師事務所!):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打擊面廣,處罰力道不輕外,可能還要特別注意台灣公司完成台灣上市後,因爲被中國證監會處罰可能導致的上市過程風險揭露不充分導致公司被究責的證券訴訟的風險。

好了,暫時不去論這個是不是中國證監會的長臂管轄(雖然我覺得不完全是)或是合不合理,從務實的角度來說,誰都不希望違規被重罰。希望有緣看到此帖的朋友們廣為宣傳並自己重視起來,該找大陸專業證券律師來協助評估或準備工作的,電話拿起來,郵件發起來,讓專業的人用合理的預算為上市案件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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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中國證監會的新規要求,如果正在以及準備在台灣上市(包含上櫃)的公司,其大陸子公司的資產/營收/利潤任一佔到全公司合併角度一半以上的,必須在台灣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的三日內,大陸子公司必須在台灣上市輔導券商的協助下,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備案。 2. 該規定可能對上市公司以及券商還有中介(例如上市簽字承辦的台灣律所)相關人員個人的處罰,罰則力道不輕。 3. 該規定可能導致的上市過程風險揭露不充分導致公司被究責的證券訴訟的風險。 4. 該規定是中國整體面對國際挑戰下從國安角度出發的政策,不允許中國境內的資產再因爲海外上市後導致產生對經濟安全或國家利益的不利影響。 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地方,因為該規定可能會對正在進行中的海外上市案件的券商以及律師產生影響,並且可能對台灣上市公司產生風險。此外,該規定是中國從國安角度出發的政策,可能會對中國境內企業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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