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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