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中國之間已經有更先進與詳細的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條例
中國特區香港的人,你捫也不要太傷心啊。

2009.05.14 04:20 am

中國香港特區的人,他們的情景不會比台灣糟糕,畢竟,逃犯送中國條例還沒有生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集團馬英九與中國簽署【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四月三十日由中國國民黨集團的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備查生效。

在第三章的司法互助規定範圍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視】
其中,第三章的司法互助規定的【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
台灣的海基與中國的海協兩會,在二零零九年的四月在中國的南京簽署所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可惜還不是指太平洋彼岸的美國。中國國民黨集團的抓耙仔馬英九為的就是想落實協議關於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規定。而中國的國台辦發言人楊毅也回應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二零零九年的五月十三日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換句話說,中國的法院給了台灣什麼,中國國民黨集團的馬英九就必須給什麼。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說,被中國法院認可的台灣法院判決,效力上,以往沒有被等同於中國同級法院的判決。為了互助,「補充規定」第一條明定,被認可台灣法院的判決,與中國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那麼,中國法院在刑事、民事方面,對於台灣公民的判決,台灣的法院也必須接受,如果是最終審判決,那麼台灣的法院只有擔任中國法院的執行員的角色。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補充規定」指出,台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做出的判決;以及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的仲裁機構裁決的,均可申請認可。那麼,一樣的,台灣也必須接受中國的所有相等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說「補充規定」規定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以全程申請財產保全,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把擔保制度引入財產保全程序,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存在的證據,減少因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這是中國司法制度一項改變。白話講就是,台灣人民可以拿台灣的法院判決去中國,然後要求中國的法院替債權人查封對方財產,那麼,中國的公民來到台灣,也可以要求台灣的法院比照辦理,那麼是中國的法院會守信用呢,還是台灣的法院會遵守約定。

此外,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說「補充規定」還把當事人申請認可的時間,由一年延長到兩年。若兩年內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總之,中國國民黨集團的馬英九拿到了中國的所謂司法互助協定,中國法院尊不遵守,誰也無法保證,但是中國公民拿著中國法院的判決來到台灣,台灣的法院應該會認真的照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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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澄清聲明稿: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臺灣從未與中國大陸有任何類似香港政府現擬《逃犯條例》草案中,可將臺灣人民、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之規定或作法。

兩岸為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第三次江陳會談中,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以確保合作機制符合民主基本價值。

自民國98年兩岸簽署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兩岸在司法互助實務運作上,臺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亦未曾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我方迄今所執行遣送至大陸地區之人員,均係大陸籍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

相關人士指稱臺灣與大陸地區多年前早已簽署「送中條例」云云,顯屬混淆、曲解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本部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References

https://www.moj.gov.tw/cp-791-116880-b6f5e-001.html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18087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新聞發布-澄清稿專區 資料發布日期:108/06/10 有關報載臺灣與大陸地區早有「送中條例」,本部嚴正澄清如下 臺灣從未與中國大陸有任何類似香港政府現擬《逃犯條例》草案中,可將臺灣人民、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之規定或作法。 兩岸為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https://www.moj.gov.tw/cp-791-116880-b6f5e-001.html

與中國間早有「送中條例」?法務部澄清:從沒有過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香港民間人權陣線(民陣)9日發起反送中大遊行,估計有百萬人上街抗議。(美聯社) 2019-06-10 20:48:47〔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報載指台灣和中國之間早有「送中條例」,法務部今晚緊急發出新聞稿強調,台灣從未與中國之間,有任何類似香港政府現擬定《逃犯條例》草案中,可將台灣人民、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中國地區的規定或作法。法務部指出,兩岸間為簽署「海峽兩岸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1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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