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讀**
1979年之前,藥品上並未標註有效期,這一做法始於1979年的美國。以下是一篇由美國佛羅里達州的莫欣·賈法醫生分享的文章:
**藥品真的會過期嗎?還是我們被騙了?**
由理查德·阿爾特舒勒撰寫
如果一瓶泰諾(撲熱息痛)的標籤上寫著“1998年6月之後不要使用”,而現在是2002年8月,你應該吃這個泰諾嗎?你應該把它丟掉嗎?如果你吃了會受傷嗎?它會只是失去效力而對你無益嗎?
換句話說,藥品生產商在藥品上標註有效期是否在誠實對待我們,還是這種做法只是一個藥品行業的騙局,讓我們在所謂的“過期”藥物仍然完好無損時購買新藥?
這些☝是我想要探討的關鍵問題。
我立刻開始搜尋醫學數據庫和一般文獻,尋找有關藥品有效期標註的答案。沒過多久,當我說出“又一次被藥品行業欺騙”時,我就已經有了答案。
**以下是簡單的事實:**👇🏻
第一,*自1979年起,美國法律要求藥品必須標註有效期,該日期只表示生產商保證藥品效力和安全的時間,它並不意味著藥品實際“過期”後就不再安全使用。*
第二,*醫學權威一致認為過期藥品是安全的——無論藥品所謂的“過期”了多久。*
*研究表明,過期藥品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失去部分效力。*
*即使是過期10年後,大多數藥品仍保持了相當大比例的原有效力。*
*支持上述觀點的最大規模研究之一是美國軍方約18年前進行的研究,根據《華爾街日報》2000年3月29日的一篇特寫報導,由勞麗·P·科恩撰寫。*
“當時軍方擁有價值10億美元的藥品儲備,面臨著每2到3年銷毀並更換庫存的巨大挑戰。因此,他們開始了一個測試計劃,看看是否可以延長藥品的使用壽命。”
*這項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進行的測試最終涵蓋了超過100種藥品,既有處方藥,也有非處方藥。*
結果顯示,*大約90%的藥品在過期15年後仍然安全有效。*
根據這些結果,前*測試計劃主任弗朗西斯·弗拉赫蒂表示,他認為生產商標註的有效期通常與藥品是否能長期使用無關。*
*有效期並不意味著藥品在那之後會失效,也不意味著它會變得有害。*
*“生產商標註有效期是出於營銷而非科學原因,”弗拉赫蒂先生說,他在FDA擔任藥品監督員直至1999年退休。“他們不希望產品在貨架上放10年。他們希望銷量。”*
FDA提醒,這個計劃的證據不足以推斷大多數消費者家中的藥品在過期後仍有效,因為該計劃更多地針對軍事用途的藥品。然而,*前FDA有效期合規主任喬爾·戴維斯表示,*除了少數例外,如硝酸甘油、胰島素和一些液體抗生素外,*大多數藥品可能和軍方測試的那些一樣耐久。*
“*大多數藥物降解非常緩慢,”他說。“很有可能你家裡的產品多年後仍能使用。”*當拜耳公司測試4年過期的阿司匹林時,它仍然保持100%的有效性。
拜耳公司從未測試過期超過4年的阿司匹林,艾倫先生說,但詹斯·卡斯滕森教授測試過。
*威斯康辛大學藥學院的名譽教授卡斯滕森博士,撰寫了藥品穩定性領域的主要著作,他說,“我做了一項不同品牌阿司匹林的研究,5年後,拜耳阿司匹林仍然非常優秀。”如果生產得當,阿司匹林是非常穩定的。*
現在,我想我會喝一口我藥箱裡已過期10年的Alka Seltzer,來緩解我計算每年有多少毫無所知的消費者因信任藥品行業而丟掉完好藥品並購買新藥所感到的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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