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張先生賣房1,200萬元,竟被補稅160萬元,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張先生106年購入 住宅,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之後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 藉遷入該宅。

張先生112年出售該宅時,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 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 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日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 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 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以張先生為例,由於設籍者為成年子女,並非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即不符相關規 定。建議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 稅額及優惠稅率時,一定要注意相關設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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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張先生在出售房屋時,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辦理戶籍登記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的免稅額及優惠稅率。然而,根據國稅局的規定,設籍者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而非成年子女。這點張先生未注意到,導致被補稅。 2. 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若要享有自住房地交易的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必須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設籍者需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需連續居住滿6年等。閱聽人在購買房屋後若有意享有相關優惠,必須注意這些設籍相關規定,以免被誤解或補稅。 3. 另外,訊息中提到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對於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特別注意設籍相關規定。這點也值得閱聽人留意,以免在未來的房地交易中出現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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