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cofacts-media-collection/production/image/rjjnhg/B_-H_wAAwD_gCcBf___AAMAN__8AD-CkAADA_-B_5H8/webp600w?GoogleAccessId=media-uploader%40industrious-eye-145611.iam.gserviceaccount.com&Expires=1719532800&Signature=F1Pbs0PLobWrVTRMCG7TiaOlz1UqToW0jsE5Yk4cF2yu9T8EfXb4jkBBVS70y8MIUSiC%2FCe9N8VtI%2FE8z%2FL7Ia2QFUywze5j%2F6en43KV1h5usQ3Q7rwmzbNgAylesUSXHPVPH8sfJybPbVqt4dl44NP5wlGgpN%2BqQzXRuUNZH06cdMjOt81nZayGmqt2uwYl%2FXpxHjCgkBI3MLzPpnnT4T6lJYXM2isknc5Lu1ZSbIKBni4WXu91JU51hrlF0uiYJ%2FK1z242KFxOVPg9JV2EJxk9YM%2BCMeN6%2FmB%2B8cgw2kbcI8xp5iERfUs657OI%2BPYyzdLUlBduN70FXqf%2F6%2FdgHQ%3D%3D)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