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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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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提到了《刑法》中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相關條文,主要涉及到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損害他人電腦資料等行為的處罰。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 1. 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或破壞他人電腦資料的行為,可能觸犯法律,尤其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操作他人電腦系統,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 2. 製作專供犯本章罪行的電腦程式,也是被視為犯罪行為之一,因為這可能會導致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3. 對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進行上述行為,刑罰可能會更加嚴厲,因為這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總的來說,這些條文提醒閱聽人在使用電腦或網路時,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擅自進入他人系統或損害他人資料,以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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