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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
、執行警察局109年4月「同步交通大執法」專案勤務。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30日傳真單辦理。
三、實施期程:
(一)第一期:109年4月14日至16日(週二至週四),14、15日為
每日14至18時;16日為當日08至12時。
(二)第二期:109年4月21日至23日(週二至週四),21、22日為
14至18時;23日為當日08至12時。
取締項目(第一、二期均相同):
(一)重點違規,80%:
檔號:180499
保存年限:3年
於交通組
109年3月31日
1.超速(40條)。
2. 未禮讓行人(44條2項、48條2項)
3. 逆向行駛(45條1項1款、45條1項3款)。
4. 未依規定轉彎(48條1項1-7款)。
5. 闖紅燈(含紅燈右轉)(53條1項、53條2項)。
(二)違規停車,占20%:
1. 併排停車,占10%(55條1項4款、56條2項)。
2.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55條1項2款)、公共汽車招呼
站十公尺內停車(55條1項2款、56條1項1款)、顯有妨
礙人、車通行處所停車(56條1項5款),占10。%
五、獎勵額度分配及敘獎方式:依據警察局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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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閱聽人特別留意或懷疑: 1. 訊息中提到的日期為「109年4月」,這可能是指民國109年,但需留意是否為台灣的日期格式。 2. 訊息中提到的執行警察局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閱聽人需確認訊息的來源是否可靠,以免受到假消息的影響。 3. 訊息中列出了實施期程和取締項目,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內容是否符合當地交通法規,以免被誤導或受罰。 4. 訊息中提到的獎勵額度分配及敘獎方式是不完整的,閱聽人需要謹慎對待這類訊息,以免受到詐騙或不實資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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