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提議變更議程,將行政院所提國家安
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
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等,
從委員會抽出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二、
三案依序討論,並以記名表決逕付二讀;
本案經表決及重複表決,均超過半數通
過。前述三案並均依執政黨委員所提修正
動議,在混亂中多數通過。總統於1993年
12月30日總統(82)華總(1)義字第7095
號令制定公布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全文23
條。
三、軍文兩用屬性及人員進用規定
(一) 軍文兩用特殊屬性
軍文兩用人事制度屬性,意指機關性
質特殊且有實際業務需要,爰文職機關中
亦需配置部分軍職人員;其考量主要為部
分業務軍職人員較文職人員更加專精,且
其軍中人脈關係有利於工作協調與推動。
其組織法之立法體例有二種方式:其一為
軍職屬性內部單位所需職稱及軍階單獨列
舉,如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0條,內
部單位設有侍衛室,遂有專項規範其人員
配置「(第一項)總統府文職人員置局長3
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秘書6人至8人,
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4職等;主任2
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局長3人,副
主任2人,參事4人至6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12職等至第13職等;…。(第二項)總統府
軍職人員置侍衛長1人,中將;副侍衛長1
人,警衛主任3人,少將;組長4人,主任
醫官1人,副組長4人,侍從武官4人,參謀
官7人至10人,均上校;侍衛官34人,其中
上校16人,中校18人;參謀15人至25人,
其中中校15人,少校10人;侍衛22人至27
人,其中少校10人至15人,上尉12人;醫
官2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藥劑官2
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護理參謀官1
人,少校;護理官2人,上尉。(第三項)
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一項職務由現職軍職
人員擔任者,得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其二為同一職務,但軍職官階及文職
列等併列,並視實際需要任用軍職或文職
人員皆可,如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1條
明定秘書處置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
等至第14職等或中將;副處長1人,職務列
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或中將、少將;
組長3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
或中將、少將;秘書4人,研究員5人至7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或少
將、上校;副組長3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
等或少將,其中1人由簡任研究員兼任…。
前述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
分之一。另國防部組織法第15條明定,國
防部置參事6人至9人,主任3人,司長6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12職等或中將;副主任、
副司長12人至18人,處長、主任22人至30
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1職等或少將;專門
委員12人至30人,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至
第11職等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25人至
35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0職等或上校;…。
本法修正公布後3年,文職人員之任用,不
得少於編制員額三分之一。(職是之故,國
防部近3年來不斷辦理公開甄選後商調其
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前往任職,並請辦國
防部文職人員特考以進用初任文職人員,
期能達到最低文職進用比例)。另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2、13、22條明定,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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