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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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MrOrz
此為 2007 年的訊息,作者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
2009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後全國民眾繼承問題,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然而,2012 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重要宣導,表示即使修法後採取「法定限定責任」,也必須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會拿自己之財產替死者償債。

References

「網路追追追/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之網友備份
http://blog.xuite.net/yes1125tw/construction/13704627

2012/11/1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282450&CtNode=32802&mp=019

◎『謠言密佈』『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一封信件,表示已有多起案例因繼承人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必須背負往生親人的龐大債務,導致走上自殺的絕路。寫信人署名為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由於未附上全名,因此網友對信中所言感到懷疑,來信請我們查證內容的真假,究竟此信的真實性如何? 看原信: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關於原信作者的部分,聯合晚報在今年5月25日的報導中,證實作者確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http://blog.xuite.net/yes1125tw/construction/13704627

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親人往生, 請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辦理遺產債務清算 (或全部繼承人都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2012/11/12) 法務部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是困住孩子未來發展的枷鎖」,打破「父債子還」的千年枷鎖,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改採「繼承限定責任制度」,但此僅為「原則」,於例外之情形,民眾仍有可能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替死者清償債務,故請各位死者家屬注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282450&CtNode=32802&mp=019
Lin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true 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很多人都是因為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去辦拋棄繼承;很多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因而繼承債務!但是,民眾辦拋棄繼承,但卻不知道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且不知道自己辦拋棄繼承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負擔,或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取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因此如果要辦拋棄繼承,請全部繼承人(包含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還有最常忽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要一起去辦。請記得不要只替有聯絡的家屬辦拋棄繼承。

References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141871&ctNode=27465&mp=001
限定繼承宣導事項
劉柔妤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mis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劉柔妤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References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民法中已規定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程序

父債不用子還-法定限定繼承

父債不用子還-法定限定繼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17 壹、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貳、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95,c1619-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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