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
(案號:
年
字弟
「庭期:
年
月
日
股別:知股
被害人(告訴人):
電
話:
(請書寫姓名)
(請留下可供聯繫之電話)
***有無與被告和解意願,若有,是否願由本院轉介調解?請電話先行
聯繫本股書記官安排。***
請就本案表示下列意見:
一、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表示?
)無。
意見如下:
二、被告是否業已與你(妳)和解?金額為何?
( )是。業已以新臺幣
( )否。
元和解。
三、被害人(告訴人)就被告之刑度,有何意見?
)
)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
)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請法院從輕量刑。
)不願意原諒被告,請法院從重量刑。
四、若被告認罪,請求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是否同意?
( )是,我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
( )否,我不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
*被害人(告訴人)如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即不得請求上訴(檢察
官、被告除有法定事由外,亦不得上訴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7、488條規定,因犯罪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中
華民國
年
具狀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簽名:
附記:
月
日
(限本人)
一、請被害人(告訴人)若不克到庭,務必填寫上開意見表,並於填
載完畢後,寄回本院(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