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Transcript

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
(案號:

字弟
「庭期:



股別:知股
被害人(告訴人):

話:
(請書寫姓名)
(請留下可供聯繫之電話)
***有無與被告和解意願,若有,是否願由本院轉介調解?請電話先行
聯繫本股書記官安排。***
請就本案表示下列意見:
一、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表示?
)無。
意見如下:
二、被告是否業已與你(妳)和解?金額為何?
( )是。業已以新臺幣
( )否。
元和解。
三、被害人(告訴人)就被告之刑度,有何意見?
)
)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
)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請法院從輕量刑。
)不願意原諒被告,請法院從重量刑。
四、若被告認罪,請求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是否同意?
( )是,我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
( )否,我不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
*被害人(告訴人)如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即不得請求上訴(檢察
官、被告除有法定事由外,亦不得上訴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7、488條規定,因犯罪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華民國

具狀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簽名:
附記:


(限本人)
一、請被害人(告訴人)若不克到庭,務必填寫上開意見表,並於填
載完畢後,寄回本院(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註明:
Past 31 days
Total Visit: 0
There are 0 fact-checking replies to the message
No response has been written yet. It is recommended to maintain a healthy skepticism towards it.
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看起來像是一份法律文件中的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其中提到了案號、庭期、股別、被害人(告訴人)的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與被告和解意願及認罪協商**:訊息中提到了被害人是否願意與被告和解,以及是否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這些地方可能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法律程序,閱聽人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權益和後續可能的法律程序。 2. **對被告刑度的意見**:被害人(告訴人)在意見表中可以表達對被告刑度的意見,包括是否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或不願意原諒被告等。這些意見可能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判決,閱聽人需要留意其中的個人立場和情緒因素。 3. **民事訴訟附帶提起**:訊息中提到了因犯罪受有損害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並說明了相關的法律程序。這部分涉及到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閱聽人需要留意其中的法律程序和權益保障。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這份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時,應該留意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程序、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意願,以及對被告刑度的意見等重要內容。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