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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三業業者派任之「道路交通 處新臺幣九千元以
駕駛人因載運貨物未 管理處罰「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確實綑綁,造成貨物滲|條例第三|並得按其情節,吊扣
其違規營業車輛牌
漏、飛散、脫落、掉落, 十條
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經公路主管機關行政
或定期停止其營業
調查後,確有未善盡管
之一部或全部,並吊
銷其非法營業車輛
之牌照,或廢止其汽
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及吊銷全部營業車
輛牌照。
理責任者。
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
則第十九
條第一項
前段
公路法第
七十七條
第一項
每年度以二個月統計一次,
違規件數達二件以上者:
一、
、第一次:處該公司新臺
幣一萬八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該公司新臺
幣三萬六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處該公司新臺
幣五萬四千元罰鍰。
四、 第四次:處該公司新臺
幣七萬二千元罰鍰。
五、第五次:處該公司新臺
幣九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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