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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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