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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以後在臺北市就無法再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專用單
密等:
速別:普通件

受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單副本:

日期 109年11月5日
內容
發文字號
北市警交綜傳字第
1091105001號
聯絡人分隊長林宏志
單位主管
局 長代為決行
主旨: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團體反映「檢舉達人的紅線上下客檢舉不能開單舉
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同項第 5 款:「駕駛汽車因上、
下客、貨,致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爰計程車駕駛人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立即駛離,卻遭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請
各分局轉知所屬員警視個案違規情形認定,如符合上揭輕微違規勸導
項目規定態樣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附件
主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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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位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1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交通部說明,8項不開放民眾檢舉的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

References

民眾搭乘計程車應在安全地點上下車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E8BEE8A96DB3E5B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併排臨停等8項交通輕微違規不開放檢舉 新制6/30上路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6280052.aspx

民眾搭乘計程車應在安全地點上下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位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1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為保護各類用路人及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等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E8BEE8A96DB3E5B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併排臨停等8項交通輕微違規不開放檢舉 新制6/30上路 | 生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5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併排臨時停車等8項罰鍰在新台幣1200元以下交通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日前行政院已公告6月30日上路。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628005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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