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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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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