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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明徳
2024.09.11 15:41 >
[A]
地址
姓名
應執行
刑罰
先生 性別
女士 出生
年月日
傳票
命令
案號
案由
應到
日期
應到
「處所
備註
本件被傳人係
記
請到
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住居地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區外證明文件,向
執行檢察官聲請囑託執行。
入監服刑案件請攜帶健保IC卡。
一、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傳票,準時報到。
二、本傳票不收任何費用。
三、於本案有所請求,向本署遞送書狀時,務須記明案號、案由及股別。
注意 四、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事項
五、專科罰金者,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至本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
金或匯票郵寄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匯款人應
寫受刑人姓名,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六、聲請易科罰金時,請參考附件之聲請易科罰金須知,親自前來本署辦理。
七、如有疑問,請向本署執行科洽詢,
書記官 書記官
檢察官 監察
張全
華 民
月
※一、如有招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