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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被傳人
330
地址
身分證字

E120753678
桃園市經國路872號
先生
性 別

姓名
呂國慶
女士
出 生
年月日
51年10月10日
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900276號 洗錢防制法案件
案由
應 到
日 期
到期
113年04月15日下午19時
應到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處 所
下次應到
日期

由本署(刑事報到處)指引至



第078偵查庭/詢問室








本案偵查不公開,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命。

此傳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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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命得拘提。
3、被傳人應攜帶此傳票及國民身份證向刑事報到處報到。
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
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
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
住址,以利傳訊。
6. 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
7, 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屬「為民服務中心」詢問。
8, 停車不便,請搭大眾運輸工具。

書記官 書記官
謝宗翰
檢察官
傳票專用章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嫌疑人)
呂國慶

檢察官
賴向陽
傳票專用平
中 華 民 國
04 月
15 日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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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在看到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案件涉及到洗錢防制法,這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閱聽人應該注意到這個案件可能牽涉到重大的法律問題。 2. 訊息中提到被傳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等,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資料可能是真實的,但也有可能是虛假的,需要謹慎對待。 3. 訊息中提到被傳人應到指定地點報到,如果閱聽人收到類似的傳票或通知,應該確認其真偽,以免受到詐騙或其他不法行為的影響。 總之,閱聽人在看到這則訊息時應保持警覺,確保自己的個人資訊安全,並避免受到任何詐騙或不法行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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