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被傳人
330
地址
身分證字
號
E120753678
桃園市經國路872號
先生
性 別
男
姓名
呂國慶
女士
出 生
年月日
51年10月10日
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900276號 洗錢防制法案件
案由
應 到
日 期
到期
113年04月15日下午19時
應到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處 所
下次應到
日期
年
由本署(刑事報到處)指引至
年
月
月
第078偵查庭/詢問室
日
日
午
午
時
分
時
分
本案偵查不公開,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備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命。
註
此傳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1
注
5
意
12345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命得拘提。
3、被傳人應攜帶此傳票及國民身份證向刑事報到處報到。
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
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
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
住址,以利傳訊。
6. 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
7, 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屬「為民服務中心」詢問。
8, 停車不便,請搭大眾運輸工具。
項
書記官 書記官
謝宗翰
檢察官
傳票專用章
附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嫌疑人)
呂國慶
註
檢察官
賴向陽
傳票專用平
中 華 民 國
04 月
15 日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