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建築物之用火安全、避難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 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留人數限制場所: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酒店(廊) 、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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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建築物之用火安全、避難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 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留人數限制場所: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酒店(廊) 、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
高雄市5樓以下透天厝等住宅多達67萬7000戶,消防局修正「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要求透天厝、公寓等住宅場所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將自明年9月1日起實施。
備註 註1:有關符合補助資格之建築物類型一、類型二針對列冊獨居老人補助「需求數量」係由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實地勘查並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安裝位置及方式檢討偵煙(光電)式需求之住警器數量總合。 註2:符合補助資格之建築物類型一、類型二以「每門牌」為補助單位,每門牌檢討補助1次為原則;如為「多戶共用門牌」、「同址多戶」情形,以「同一棟建築物」為補助單位審核
Q1.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要設置在哪些地方?Q2.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有什麼種類?Q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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