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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
地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南棟11樓
承辦人:楊明璟
電話:(02)8995-6666 分機:8304
電子信箱:oshymc110osha.gov.tw
受文者: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勞職安2字第11401221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函詢微型樁是否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作業
說明:
起始時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處114年8月21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146025526號函。
二、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9.2.6規定,微型樁係屬以加勁
方式進行地層改良方法之一,故所詢事項,倘為建築物基
地之地層補強或改善措施者,係屬地質改良之範疇,非為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所訂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三、副本抄送各勞動檢查機構,提供做為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審查作業參據。
正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副本: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臺南市職
安健康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
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
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電20碗組(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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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發文字號:勞職安2字第1140122190號 - 這是文件的發文字號,有助於查詢文件相關資訊。 2. 主旨:有關函詢微型樁是否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作業 - 這是文件的主旨,提供了文件的核心內容。 3. 起始時點疑義案 - 這表示文件可能涉及到某個事件或爭議的起始時點,閱聽人需要留意相關的解釋或說明。 4. 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9.2.6規定 - 這是文件中引用的相關規範,閱聽人可能需要參考該規範來理解文件內容。 5. 副本抄送各勞動檢查機構 - 這表示文件的副本被發送給其他相關機構,閱聽人可以了解到文件的相關對象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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