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個個都是律渣?

第三位朱富美,她的問題在於,配偶是當今檢察總長邢泰釗,憲法法庭每次開庭,須由檢察總長指派最高檢檢察官參與,基於「公平審判原則」,她必須迴避每一件案件,那小英提名她,是要當空氣嗎?要知道,法官辦案時面對當事人委任與配偶同一個事務所的律師到庭攻防,法官是一定要迴避的,這是基本到不行的常識。現在提名她,如果不迴避,會有很嚴重的憲法危機,會產生憲法的地震!難道可以奸巧的回稱:又不是總長自己去憲法法庭?這是在開什麼玩笑,指派最高檢檢察官來,意見當然是經過機關內部討論的[總長意志的總集合」!就學理而言,檢察總長才是憲法法庭適格當事人,現在是變通地容許由總長指派的檢察官到場而已,還是總長手足的延伸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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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陳忠五,是打手級教授,不問是非,是問下手力道重不重,是卡管案的打手,也是所謂追討黨產的打手,雖然綠到出汁,打藍也打到出汁,真是好漢一條。

總之,蔡英文提好提滿的四位大法官,有人是全民公敵的律渣、有人是行事風格及判決經常惹議,為人處事刻薄好離間的法官、有人是造成憲法地震的總長夫人、有人是不折不扣的綠汁打手,個個手段都不一般。

https://www.storm.mg/article/4799906

莊淇銘觀點:妨害司法的律渣轉身成大法官?這就是蔡英文的司改!-風傳媒

這次蔡英文提名四位大法官人選,應是歷來問題最大的一次,吃瓜群眾正在看著這鳥戲,大嘆:司改真的完蛋了![啟動LINE推播]每日重大新聞通知頭號戰犯是尤伯祥,民間司改會的要角,長期擔任「職業司改家」(法界戲稱經營司改股份有限公司),在藍營執政時期高喊司法不公,到了綠營執政他當綠營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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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風傳媒,社論,特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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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Huaisen Sabedoria
總統蔡英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提名大法官,而大法官資格有【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相關規定限制,並非特定個人偏好可決定。

所謂「卡管案」,為台灣大學校長選舉糾紛衍伸政界糾紛,非關政黨。

其中提到「追討黨產」,源於專制時期國產黨產私產不分之弊,追查應回歸國產的不義黨產,是台灣民主正義轉型之必要,非關政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Opinion Sources

憲法法庭任命資格與任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58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hisdata.aspx?lsid=FL000002&ldate=20000425&lser=001

司法院組織法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qrynoresult.aspx?lsid=FL000086&no=4

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zh-tw/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https://www.cipas.gov.tw/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890425)-歷史法規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 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 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hisdata.aspx?lsid=FL000002&ldate=20000425&lser=001

條號查詢結果-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qrynoresult.aspx?lsid=FL000086&no=4

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時任臺大校長管中閔 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臺灣媒體稱為拔管案、卡管案等)是指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臺大)遴選校長期間所發生的事件,主要是2018年1月5日選出管中閔為臺大第12屆新任校長後[1],中華民國教育部以此案有嚴重瑕疵為由拒絕發給管中閔聘書,但教育部的作為亦遭到各界大力質疑,衍生出一連串關於校長遴選制度以及大學自治的爭議。因此爭議延燒,一年內先後有潘文忠、吳茂昆和葉俊榮三任

https://zh.wikipedia.org/zh-tw/2018%E5%B9%B4%E5%9C%8B%E7%AB%8B%E8%87%BA%E7%81%A3%E5%A4%A7%E5%AD%B8%E6%A0%A1%E9%95%B7%E9%81%B4%E9%81%B8%E4%BA%8B%E4%BB%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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