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不要被同運網軍分散注意力!
現在真正的焦點是,執政黨否決婚姻是一男一女
幸福盟曾提案在民法972增訂「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結果在4/19、5/3要逕付二讀時,卻被執政黨動員立法院否決掉了
接著執政黨又在5/17通過748施行法,讓同性結婚,還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規定
而748施行法的目的是執行大法官釋憲,不是為了落實公投。

政府無視公投結果,違反民意,兩次否決民法中所規定的婚姻限於男女的提案,又強硬通過同婚法,

我們接下來的目標是,讓違反民意的政府下台、違反民意的立委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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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投,通過的兩案分別是: 一、「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也就是不能修改民法婚姻 二、「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也就是要用民法之外的方式保障同性婚姻 現在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便是尊重公投結果另立專法。 所以,說通過這個版本的法案是違反公投結果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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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MrOrz
公投通過後,第十案「修同婚法時不應該要動到民法」的「立法原則」是有效果的,而且也政府也依照第十二案,用「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以並沒有無視公投結果。

根據公民投票法,創制公民投票創立的是「立法原則」。去年 765 萬贊成票的公投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創立的是「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這樣的立法原則。不過,大法官已經在釋字 748 也承認,「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所以只要處理同婚的時候,不要動到民法,就已經符合公投的「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這個立法原則囉。修改已經被大法官認定為「一男一女」的民法婚姻,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關於「大量準用民法」的部分,「準用」的意思是指,事實A的法律效果在甲條文說的很清楚,而事實B的情形和事實A有相當可比擬性,為了省得再辛辛苦苦的甲條文重新定一遍,因此乙條文就像一面鏡子直接照射向甲條文,規定事實B的法律效果就和事實A一樣。748 施行法部分條文「準用」民法相關規的,就代表承認 748 施行法裡面規範的同性關係,跟民法婚姻「本質上不同」,只是「可以參考相同的規定」,避免立法上的重複謄寫。「準用民法」不代表「一男一女的民法婚姻」有任何的改變唷。

References

「創制」創立「立法原則」不見得要修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準用」的白話說法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

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はFacebookを利用しています。Facebookに登録して、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さんとつながりましょう。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はFacebookを利用しています。Facebookに登録して、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さんとつながりましょう。關於下福盟發起的「民法婚姻定義」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性質 1、本案屬決策性公投: 我國公投法不承認「諮詢性公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蔡孟翰|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清

2016年2月,國會進行首次的政黨輪替,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的多數黨,也因此積極推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針對政黨和其附隨組織透過不民主的方式取得的財產進行調查、返還、追徵;在野黨國民黨極力的表示反對下,立法院最終在同年7月三讀通過本條例。 國民黨對本條例中的許多條文表示質疑,包括第5條對不當黨產推定的規定。這則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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