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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