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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我們活到現在以前也有民防法都沒有用到,現在塔綠班執政台灣變的兵兇戰危,才會出現這個召集通知”非事實。

事實:
1 民防的功能有兩項: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並非戰爭發生才有需要做民防訓練。

2 過去各縣市也有安排定期民防訓練講習,只是投入預算不高效益不大,甚至921地震或莫拉克颱風等災害發生時因民防體系無力因應,還因此修法讓災害防救成為國軍任務之一。原本在當時就應該要強化民防把這部分的功能找回來,反而將“災害防救”的任務推給了已有規律訓練有組織的國軍身上,這是挑最簡便的解決方案便宜行事。

3 民間不是沒有組織動員能力,像是慈濟這樣的團體,在災害發生時就一直是強大的社會支援系統之一,甚至在波蘭還能幫助烏克蘭難民。民防需要的是共同的信念再加上經濟支援和規律訓練,才能夠健全並發揮它的功能。每一個人都應該將守護家園視為自己的責任,讓國軍回歸保衛國家的職責。

Referenc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8

民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四、支援軍事勤務。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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