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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條:

1. 限制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2. 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不配合質詢(或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嚴重者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可疑訊息宣稱"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及"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前提是必須主席(立法院主席)同意迴避國防外交等秘密內容,另外,反質詢定義必須等到立法後再交代。

Opinion Sources

一、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公視,2024/5/23)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二讀條文規範,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違反「反質詢」等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若陳述內容為虛偽內容,可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58&flno=25

1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3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三、反質詢定義相關報導(ETToday新聞雲,2024/5/2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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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德國之聲質疑「反質詢」定義 吳宗憲: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朝野黨團近日為「國會改革法案」爆發激烈衝突,國民黨、民眾黨21日時再次聯手,通過立法院「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罪規定,許多民進黨立委對此憂心忡忡,認為連定義都沒寫清楚。國民黨今(23日)上午召開國際記者會,現場外媒《德國之聲》提問,反質詢的明文定義為何?藍委吳宗憲回應,立法完成後會再跟人民做交代。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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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臉書發文請參考: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民進黨為阻止國會改革,不惜造謠抹黑,但真相不容扭曲!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透明、公正、有效率的國會體系,來確保所有人民的權益,阻礙國會改革,只會讓民主進程停滯不前。

📣讓我們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逐一破解民進黨的謠言!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真相: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5條,要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均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4:「明定關係人員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任何政黨不可能隨意調取商業機密及要人民交出隱私!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桌上也會有一份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59條之5:「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且過程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不可能隨意調查軍隊,且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是有各政黨的比例代表,故調閱何種資料都一目了然。

該條文設計者,為林佳龍擔任立委時提出。


❌可以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8條規定如果被調查人或受約詢人拒絕、推延、隱匿不提供或虛偽陳述,立法院須經院會決議(過半數立委投票同意),才能處以罰款,並可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但不可能無限次數的無理處罰,因為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立院的罰鍰處分,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由法院作最後決定。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明訂涉及國家機密、逾越調查目的得、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隱私或機密、行政訴訟法規定等事項,均得「拒絕證言」。

條文原設計者為尤美女、顧立雄版本內容。


❓立委洩露隱私資訊怎麼辦?

如果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將會

✅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調查委員,甚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請民進黨停止這些謠言和抹黑的手段,讓我們共同努力,推動國會改革,創造一個更好的台灣,為中華民國持續努力,讓改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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