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犯”可以參加外役監遴選,最初是在1994年國民黨時期修改的:放寬因過失再犯罪的累犯。後續2006、2014、2020年每次修法都是逐次放寬遴選的累犯資格。
- 林信吾不是刑法上定義的「累犯」。所以限縮或放寬累犯的參加外役監遴選,和林信吾能不能參加外役監遴選完全無關。
詳細資料:
- 最早《外役監條例》規定,只要是累犯都不能參加外役監遴選。不過由於早期我國累犯的定義,沒有排除前罪是過失犯的情形,1994年《外役監條例》修正時認為過失再犯罪而為累犯者,因不具再次犯罪之故意,應可允許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故放寬因過失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參加外役監遴選。之後2006年《刑法》大修,將累犯的要件從「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期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配合修正,2014年外役監條例又把「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的文字刪除。(資料:民間司改基金會 2022/9/19)
- 2020年《外役監條例》第4條修正,放寬「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亦得參加外役監遴選。有媒體及民眾投書認為,就是因為此遴選門檻的放寬,才讓林信吾這樣犯案累累的受刑人能到外役監服刑。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刑法》上「累犯」的定義,與一般人想的「犯案累累」是不太一樣的概念。目前我國累犯的規定可參《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如果是徒刑執行完畢前所犯的罪,雖然犯了很多條罪,但也不是刑法所定義的累犯。一般而言,是否構成累犯會隨本案判決一併宣告。查詢林信吾的判決,他確實有犯數罪,但並不是「累犯」。所以真的講起來,限縮或放寬累犯得參加外役監遴選,其實和林信吾能不能參加外役監遴選完全無關。(資料:民間司改基金會 2022/9/19)
- 外役監條例第4條立法理由及歷程,共經歷了4次的修訂,除了符合法制及體系的修正外,大部分皆朝著放寬遴選標準的方向而修訂,如放寬對偶發犯、過失犯、惡性輕微及短刑期受刑人的遴選,又109年的修訂更是為符合釋字第775號解釋[2]意旨,將前案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而在103年新增的妨害性自主及家庭暴力等高再犯且影響社會觀感之罪名,也列入了消極要件中,作為排除遴選的標準,與本次針對侵害公務員個人法益及國家主權執行之情形雷同。值得注意的是,所謂偶發犯、惡性輕微等刑罰學名詞,在法律上難以明確化,這將可能直接排除「鄧如雯們」到外役監服刑的機會與希望。(資料:上報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