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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可以參加外役監遴選,最初是在1994年國民黨時期修改的:放寬因過失再犯罪的累犯。後續2006、2014、2020年每次修法都是逐次放寬遴選的累犯資格。

- 林信吾不是刑法上定義的「累犯」。所以限縮或放寬累犯的參加外役監遴選,和林信吾能不能參加外役監遴選完全無關。



詳細資料:
- 最早《外役監條例》規定,只要是累犯都不能參加外役監遴選。不過由於早期我國累犯的定義,沒有排除前罪是過失犯的情形,1994年《外役監條例》修正時認為過失再犯罪而為累犯者,因不具再次犯罪之故意,應可允許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故放寬因過失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參加外役監遴選。之後2006年《刑法》大修,將累犯的要件從「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期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配合修正,2014年外役監條例又把「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的文字刪除。(資料:民間司改基金會 2022/9/19)

- 2020年《外役監條例》第4條修正,放寬「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之累犯,亦得參加外役監遴選。有媒體及民眾投書認為,就是因為此遴選門檻的放寬,才讓林信吾這樣犯案累累的受刑人能到外役監服刑。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刑法》上「累犯」的定義,與一般人想的「犯案累累」是不太一樣的概念。目前我國累犯的規定可參《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如果是徒刑執行完畢前所犯的罪,雖然犯了很多條罪,但也不是刑法所定義的累犯。一般而言,是否構成累犯會隨本案判決一併宣告。查詢林信吾的判決,他確實有犯數罪,但並不是「累犯」。所以真的講起來,限縮或放寬累犯得參加外役監遴選,其實和林信吾能不能參加外役監遴選完全無關。(資料:民間司改基金會 2022/9/19)


- 外役監條例第4條立法理由及歷程,共經歷了4次的修訂,除了符合法制及體系的修正外,大部分皆朝著放寬遴選標準的方向而修訂,如放寬對偶發犯、過失犯、惡性輕微及短刑期受刑人的遴選,又109年的修訂更是為符合釋字第775號解釋[2]意旨,將前案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而在103年新增的妨害性自主及家庭暴力等高再犯且影響社會觀感之罪名,也列入了消極要件中,作為排除遴選的標準,與本次針對侵害公務員個人法益及國家主權執行之情形雷同。值得注意的是,所謂偶發犯、惡性輕微等刑罰學名詞,在法律上難以明確化,這將可能直接排除「鄧如雯們」到外役監服刑的機會與希望。(資料:上報 2023/1/19)

References

民間司改基金會 2022/9/19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357

上報 2023/1/19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64202

殺警案後,外役監相關問題的釐清

為了讓公眾對外役監相關問題的討論能立基於正確的事實基礎並掌握重要爭點,民間司改會重新爬梳相關文獻、立法院議事紀錄,並請教專家學者,整理案發至今一些常見的問題並提供說明,以釐清爭議。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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