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者憂心原能會核研所放射線實驗室連樣品保留都沒做好,自證完全失能,一葉知秋,這是系統性的認證系統、政府監督失效。不只核食問題,台灣所有的食安問題在檢測失效的情況下,完全破功。圖為核研所。資料照片
方儉/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秘書長

任何一個實驗室都是對其檢測的樣品負責,如果一個實驗室的樣品一檢測完都丟掉,相當毀屍滅跡,死無對證,這樣的實驗室還能通過認證,而且長期以來是衛福部主要的日本核災區食品檢測實驗室,國人還能相信日本食品安全把關嗎?食品安全不是緣木求魚?

我在全球採購、品質、認證、檢測界工作20年,看過不少很差的實驗室,但是沒有一個實驗室會任意丟棄樣品,實驗室的檢測依據就是客戶提供的樣品,如果樣品變質或是丟失,是極其嚴重的不負責任的行為,不論內部或外部的查核,都死無對證,該實驗室完全失去可信度。

4月23日我陪同立法委員吳焜裕、陳曼麗前往原能會核能研究所食品放射性檢測實驗室參訪,聽完簡報,下午3時40分許,我們到實驗室參觀,實驗室並未進行檢測,陳曼麗問當天檢測了多少樣品?由於是星期一,所以實驗室只收到食藥署從桃園機場送來的10件樣品,吳焜裕又問:「可否看一看這些樣品?」回答竟是:「已經丟掉當垃圾處理了。」

當下我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一再反覆確認「真的丟掉了嗎?」結果是核研所一向都是做完實驗,如果沒有問題,就把樣品當廢棄物處理。我要求提供程序文件,核研所並不提供,只宣稱已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不會有問題。(現場錄影參見:https://youtu.be/NCeQJfX2Y-M

當然,很多人都把「通過檢驗、認證證書」當成護身符。抱歉,以我20年來的內外部稽核經驗,不相信任何口頭或書面的「證書」,惟有眼見為憑。依照所有實驗室的認證規定,實驗室收樣後對樣品都必須要有非常嚴謹的收樣、製樣、檢測、留樣的程序,不論內外部品保,都可能進行複測,確認該樣品檢測的真實性。

沒有人會上午測完樣品,下午就丟掉了,這種事我真的還沒看過。

我看著在現場的客戶代表,食藥署署長吳秀梅,她一言不發,也無任何表情,也未表示任何意見。難道食藥署一年數千萬元檢測經費委託的實驗室,竟然是如此水準,福島核災以來,核研所花了上億的納稅人的錢進行日本進口食品檢測,食藥署是委託方,竟然「見怪不怪」,難以置信。從吳秀梅的表現,我有理由相信食藥署對於他們的實驗室管制必然無法取信於人,因為連食藥署長看到如此離譜的缺失,都無動於衷,還有什麼比這更嚴重的?

樣品沒了,就無法進行任何的複測比對、確認,一般食品實驗室必然會準備足夠的空間、冷凍、冷藏設備,存儲樣品,至少1-3個月,如果有問題的,可能要保存1年以上,任何實驗室認證稽核,都要查察樣品保存,畢竟實驗室的樣品是最重要的標的,如果樣品變質,實驗再精確,也都不能代表樣品,更何況故意丟失?

關於核研所的食品放射線檢測認證,也是去年6月22日拿到全國認證基金會證書的,但是核研所和原能會早早就對外宣稱是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的實驗室(其實只有環境實驗室,而無食品檢測的項目),按國際認證規範,這是嚴重的違規超範圍經營,一般而言,查明後立即吊銷證書,甚至會取消整個實驗室的所有資格。

從2011年福島核災後,至2017年6月22日前,核研所都一直是超過範圍承攬食品放射線檢測業務。即使通過了10個月,仍存在重大的樣品保存的缺失,這代表台灣核食管制上完全破功。

難怪核研所鮮少提出日本食品輻射超標問題,因為不超標,沒有人會申訴抱怨,超標的話,廠商,甚至日本政府要求看檢測紀錄,進行樣品複測(合格、不合格都會再測),而核研所丟掉樣品,怎麼可能面對國際的檢視?追根究柢,核研所過去是發展核武的單位,長期不重視輻射防護,違反國際輻防標準,其成員常發表低輻射無害甚至有益健康之謬論。1989年張憲義叛逃事件,讓核研所歸建原能會,但繼續承攬台電的委辦計劃,又審查台電。

如今他們的放射線實驗室連樣品保留都做不好,自證完全失能,一葉知秋,這是系統性的認證系統、政府監督失效。不只核食問題,台灣所有的食安問題在檢測失效的情況下,完全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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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投書內容以檢驗合格之剩餘檢體之處理方式,來推論「檢測失效 食安破功」是邏輯錯誤,誤導民眾的作法。
為維護輸入食品衛生安全,自日本福島事件後,針對8大類及茶類製品進行逐批檢驗,並要求輸入時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特定食品檢附輻射檢測證明,相關產品經輻射檢驗符合規定,始得輸入,輻射檢測結果每日皆公布於食藥署網

有關投書所指摘部分均係檢驗合格剩餘檢體處理方法是否妥當的問題,非檢驗方法、技術或殘留標準錯誤或違法的問題,原能會核研所已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食品放射性檢測實驗室認證包含留樣處理等流程,亦通過國外能力試驗比對,未來並與核研所就相關流程持續精進,共同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Opinion Sources

https://www.mohw.gov.tw/cp-17-408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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